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6日)公布一項主動調查結果,涉及漁護署打擊殘虐動物工作的成效,並就此向當局提出45項改善建議。
是項主動調查包括漁護署涉嫌殘虐動物的防護及執法工作、宣傳及推廣工作,以及特別針對捕獸器的規管。公署詳細審研了漁護署跟進殘酷對待動物舉報的程序,審研相關法律及政策文件、行動指引、具體案例和數據,亦多次派員到漁護署轄下的動物管理中心及殘虐動物的案發現場實地視察,並隨機抽選了200宗檔案記錄作個案研究。
申訴專員陳積志指出,在2020年至2025年期間,漁護署接到的舉報及警務處經初步調查發現證據而立案的個案數字整體有上升趨勢,漁護署於2025年首六個月接獲的舉報已達251宗,半年個案數量已經接近過去數年的每年平均宗數。
公署調查發現,漁護署的調查工作有欠成效。有個案顯示曾有職員當未能進入單位調查,或未成功接觸被虐待動物,便只根據當時所掌握的資料判斷動物有否被虐待。漁護署解釋,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職員只可在住戶同意之下才入屋調查,《條例》亦沒有賦權署方就執法工作向法庭申請手令。
此外,有個案顯示,漁護署職員與事涉被虐狗隻的主人多次協商入屋視察,狗主表面上同意,但實際上一直推搪,最終沒成功視察。另外,狗主曾承認沒有申請狗牌,已屬犯法,然而署方只向狗主作出提醒,沒有執法。公署認為,基於瘋狗症的嚴重性,漁護署應更嚴肅及積極跟進個案。
公署調查亦發現,漁護署有就涉及大量動物及需動員大量人力資源的個案制定相關工作指引,但沒有就一般個案制定指引,直到公署展開是次主動調查才着手制定新工作指引,情況不理想。
公署又指出,有個案顯示,漁護署職員因住戶不滿便沒有嘗試進入單位視察,亦未有用其他可行手段完成調查;在未有確實是否有動物遭殘虐的情況下,竟基於一年前沒有發現虐待動物的調查結果及僅一次在單位外的視察,便建議停止跟進現有行動,而上級沒有質疑並批准結案,質疑做法是否合理。
公署另發現,現時非法管有或使用捕獸器的最高刑罰僅為第5級罰款即5萬元,但非法餵飼白鴿的最高刑罰,已提高至第6級罰款即10萬元及監禁一年,認為現時的罰則完全未能反映非法使用捕獸器罪行的嚴重性和危險性,亦無阻嚇能力。
公署提出多項建議,包括考慮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強署方人員的執法權力;在新工作指引明確訂定啓動大規模個案處理程序須考慮的因素;加強職員調查與溝通能力的培訓;進一步鞏固與警務處及愛協三方就打擊殘虐動物的協作等。
公署指,漁護署已接納所有建議並開始跟進和落實部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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