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今日(14日)向立法會提交討論文件,交代《施政報告》提出的「部門首長責任制」執行細節。政府擬透過修訂規例,擴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能,針對嚴重系統性問題設立調查機制,受查人員若表現持續欠佳,最嚴重可被「著令退休」。相關規例預計最遲於今年10月中旬正式生效。
擬議的責任制將按問題嚴重性劃分為兩級常設調查機制。若事件屬性質較輕微、單一或僅涉及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相關部門首長負責「第一級調查」。
若部門出現嚴重、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涉及部門首長責任時,行政長官或司局長可啟動「第二級調查」。此類調查將由敍委會主席及至少一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領導,並可委任獨立專家協助。局方表示,此舉旨在讓公務員的行政問責與政治委任官員的政治問責更好地銜接。
根據擬議的《調查規例》,調查小組獲賦予廣泛權力,包括要求受查人(涵蓋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提供文件、出席聆訊作答,並有權進入及視察政府部門處所。文件嚴厲警告,被調查僱員必須全力配合,若拒絕合作將被視為未履行職責,當局會即時以紀律機制跟進。
調查完成後,報告將交由啟動調查的特首或司局長考慮跟進。若證實員工涉及不當行為,將按紀律機制處置;若屬工作表現欠佳,政府可安排培訓或調職。對於表現持續欠佳、令政府失去信心的人員,當局可根據《公務員(管理)命令》,為公眾利益著令該人員退休。
為提升調查的公信力,政府發言人強調敍委會成員多為退休或非現役公務員,能有效排除「公務員查公務員」的觀感。同時,為確保程序公義,制度引入「避席機制」:曾參與調查小組的人員,在委員會日後審視同一案件的相關紀律或人事報告時必須避席,屆時特首可委任其他委員署理主席職務。
此外,若調查報告擬作出批評,受影響的人士或機構將獲得申述機會。局方指出,雖然規例無規定必須公開調查結果,但是若涉及公眾矚目的事件,相信會適當公布。
政府計劃於今年6月以「先訂立、後審議」的形式向立法會提交規例,若審議期延長,預計最遲在10月中旬生效。配合制度實施,公務員學院將於今年年中推出培訓計劃,加強部門首長及副首長的問責意識與監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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