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周一(23日)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下第43條「實施細則」(下稱《修訂》),包括授權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調查對象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其它解密方法,不遵從要求即屬犯罪。香港人權中心質疑有關修訂是變相強迫被調查者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指出,是次修訂涉及新增刑事罪行、調整罰則及修改涉及被告核心法律權利的程序。但所有修訂均由國安機構、即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直接制定,完全繞過立法會的程序,更無公眾諮詢。中心批評,在「國家安全」的框架下,民意被漠視、立法機關的角色淪為裝飾,香港的法治權力平衡已蕩然無存。

中心提到,是次《修訂》針對「法律專業保密權」(LPP)、「限制受調查人離開香港」及「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交資料」等範疇作出的變動,顯然是當局從過去的執法經驗中「汲取教訓」,認為當局的做法並非平衡人權與安全,而是透過修改規則,使其行事能完全滿足執法便利,甚至將過去可能導致執法受阻的法律爭議點,透過程序修訂強行消除。

是次《修訂》明確賦權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認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變相強迫被調查者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中心更強調,法例中的「指明人士」可涵蓋服務及硬體供應商,有關企業應主動交代如何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在威權擴張的環境下保護香港及全球用戶的權益。

任何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或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均屬「指明人士」,可被強制要求協助解鎖。涉案人士的同住家人、配偶很可能因此而被迫協助當局解鎖裝置或提供密碼。

中心又指出,是次《修訂》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引入極其嚴苛的14天限期與「視為撤回」機制。法庭被允許在無須口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裁定,且任何程序上的延誤都可能導致聲請被視為「撤回」。這種以「辦案效率」為名、剝奪實質權利為實的修訂,嚴重損害了市民獲得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也削弱了律師執行職務的專業保障。

是次《修訂》亦大幅擴張財產充公機制深表擔憂。中心形容當局是將舉證責任轉嫁予被定罪者,要求其證明充公財產「明顯不相稱」。此外,海關被賦權以簡易程序充公「具煽動意圖」的刊物,進一步擴大執法部門打壓表達自由與限制個人財產的空間。

在處理發還旅遊證件申請時,當局新加入「必須信納批准申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作為條件。這意味著「國家安全」成為法庭拒絕發還證件的絕對理由。此修訂更將違反限制令列為刑事罪行,進一步在未有檢控或定罪前,長期限制公民的行動和遷徙自由。

中心認為,今次《修訂》顯著擴闊了「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並引入全新的覆核機制。中心認為這項修訂的核心目的是將「通知書的合法性」與「刑事審訊」脫鉤,受通知者若要挑戰警方要求的合法性,必須另行於原訟法庭進行覆核程序,當中可能涉及高昂的法律費用。此修訂更杜絕了被告人在刑事審訊中以「程序不合法」作為辯護的空間。同時,《修訂》限制警方資料在法律程序中披露,進一步加劇了權力不對等,令被告難以獲得公平審訊。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22年已明確要求廢除現行《港區國安法》。是次修訂不但沒有處理國際機制對人權受損的關注,反而變本加厲,將更多執法便利置於基本人權保障之上。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促請香港當局停止以「國家安全」為名蠶食法治與人權,並呼籲國際社會持續關注香港人權狀況的急劇惡化,以及《港區國安法》效力不斷擴張對國際企業與公民社會的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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