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1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10天審訊。庭上針對中共「憲法」在香港的法律效力、適用性以及詮釋權限,展開激烈法律辯論。被告鄒幸彤在毋須答辯陳詞中主張,中共「憲法」在香港不具直接效力,亦非個人可違反之法律,故不能構成「非法手段」的基礎。
鄒幸彤今日作毋須答辯陳詞時,將「憲法」適用性歸納為三個概念問題。她認為,雖然「憲法」廣義上構成香港法律體制背景及憲制基礎,而且地位高於《基本法》,但「憲法」條文並非能在香港直接實行的法律,亦不能向港人施加法律責任。她形容在法律管轄權層面上,「憲法」應被視為「外地法律」(foreignlaw),一旦內容出現爭議,便屬事實問題,必須透過專家證據或控辯雙方同意方能證明。
鄒續指,一國兩制的設計核心在於社會主義制度不在港實施,2018年修憲加入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屬社會主義內涵,不可能動搖香港法律中合法與非法的界線。她強調,根據「憲法」第67條,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香港法院既無授權,亦缺乏相關知識、能力及對內地法邏輯的理解。她形容,若法庭在欠缺舉證下自行解讀「憲法」,如同聲稱「識中文字就明白憲法要求」,做法過於自大。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憲法」作為全中國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絕非《基本法》第18條下的一般全國性法律。他主張,《國安法》第22條提及「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已構成明顯的界面,令「憲法」條文可應用於本案。黎強調,被告並非因違反「憲法」被控,而是違反《國安法》,「憲法」僅屬罪行元素。
針對專家證據的必要性,控方主張「憲法」序言及第一條字眼已足夠清晰,反映中共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法庭應尊重憲制並按「字面理解」去應用。儘管控方一度呈交前中共人大官員喬石及王晨的報告作為參考,但在法官追問下,黎嘉誼終改稱該等文件僅屬「輔助理解性質」,法庭不去參考亦都可以。
法官質疑控方自相矛盾
法官李運騰在審訊中多次質疑控方的邏輯。李官指出,控方既主張條文字面意思一目瞭然,卻又要求法庭參考官方報告,做法自相矛盾,並質疑「字面不清楚才要補充,如果已經『畫公仔畫出腸』,還補充甚麼」。李官更以「阿媽是女人」為例,諷刺現今世代對「女人」定義繁多,若法庭無權作「深入少少的詮釋」而須檢索定義,便會超越字面理解。
李官亦表示擔心,若法庭在欠缺專家協助及明確法律依據下,僅依賴官方說明作斷案依據,恐會在法律上犯錯。
案件明早(11日)續審,預料將繼續處理毋須答辯陳詞的申請。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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