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上訴得直後,運輸署修改政策,新聞工作者的查冊申請不再自動通過,而須循「例外情況」申請。記協其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新政策違反言論及新聞自由,今日(6日)被高等法院駁回。法官高浩文稱,新政策並非「一刀切」拒絕所有出於新聞目的之查冊申請,署方在保障個人私隱與新聞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屬合理做法。

判詞開篇提到,本案核心在於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與私隱權兩項基本權利之間的潛在衝突。法官高浩文認為,相關權利並非絕對,可受到合法限制。他同意政府一方理據,指任何人包括記者均無權在不提供理由的情況下,強制政府披露私人資料,否則將明顯侵犯私隱權。

法官強調,儘管新聞自由是香港社會的基本原則,但「記者」頭銜本身不應被視為凌駕他人的「特權」。判詞指出,申請人若非受車輛直接影響,例如保險索償,其申請需經過更仔細的審視是可以理解的。法官裁定,署方要求新聞機構循「例外情況」途徑提出申請,並由署長權衡公眾利益是否大於登記車主私隱,並未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或造成「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官指延誤屬「副作用」

就記協質疑新政策「越權」,法官認為署方有權制定申請程序及限制用途,符合終審法院在「蔡玉玲案」中的裁決。然而,法官在判詞中特別指正,運輸署將登記冊目的描述為向受車輛「直接影響」人士提供資料,是對條例廣泛目的之「錯誤詮釋」,並下令署方予以更正。

針對傳媒界反映申請查冊過程緩慢及被拒,記協在庭上舉出《明報》、《香港01》、Now新聞及《集誌社》共六個查冊個案作為例子。法官審視後認為,部分申請涉及較複雜的審查或需諮詢其他部門,而且在政策推行初期出現延誤是可預見的「副作用」,而非署方刻意打壓新聞申請。他將早期的處理進度歸因於實施完善政策時的「初期問題」(teething problems)或「磨合期」,認為未達到法律上「不合理」的門檻。

法官在判詞末尾附加「後記」,指出隨着政策實施一段時間,所謂的「磨合期」必然已經結束,社會有理由期望署方處理申請的時間會顯著縮短。他提醒運輸署,由具適當資格的記者提出、具令人信服理由的申請,應獲得較迅速的評估,不應耗時數周。

法官最後強調,新聞自由的行使首要是為了整體社會利益,在評估申請的過程中,有關自由和權利應被恰當地認可,並予以適當程度的信任。本案訟費將以書面方式處理。

案件編號:HCAL 55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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