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的「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中,3男2女被指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暴動」罪脫,但蒙面罪成。其後,律政司提出上訴並獲批,上訴庭推翻原判,將案件發還原審處理。區域法院今日(17日)處理該案法律爭議,辯方申請讓其中兩名被告重新陳述案情以作自辯,但控方反對,指出二人當初是自行選擇不作供。法官雖然接納控方理據,但是考慮到上級法院對「暴動」罪的指導性裁決,認為案件已出現重大變化,應給予酌情權,最終批准辯方申請,案件將於3月10日重審。

5名被告分別為林顯誠、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其中林顯誠與陳樂燊申請重新陳述案情。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打算認罪,排期今年3月10日答辯及求情。

控辯雙方均依據書面陳詞,辯方指上訴庭改變了相關法律原則,現時只要被告在「暴動」現場被截停,即使僅攜帶防護裝備,也應獲得解釋機會,否則或會被推斷為犯案。辯方認為,若法庭不行使酌情權,將導致兩名被告無法自辯,影響審訊公正性。控方指審訊議題沒有改變,亦沒有新的法律原則,兩被告曾獲法律意見選擇不作供,否認本案有特殊情況,認為法庭不應行使酌情權。

法官高偉雄表示,上訴庭僅對法律原則作出澄清,並未進行修改,亦質疑兩名被告當初在律師協助下選擇不作供,該決定應是經過深思熟慮,辯方並無證據證明當時律師出現失誤。辯方回應稱,法庭毋須考慮原審時律師的判斷是否正確。

高偉雄休庭約1.5小時後裁決,指兩名被告原審時均有法律代表,無證據顯示其決定改變的原因,亦不同意辯方指法律原則有所改變。然而,高官指出二人暴動無罪裁決遭上訴庭推翻,上訴庭對相關案件提供指導性意見,構成重大變化。因批准二人作供不會對控方構成不公,法庭同意重啟案情,並確認控方無須重召證人。

本案與另3名被告的答辯及求情同於3月10日處理,期間二人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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