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因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的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判囚40個月。他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日(10日)進行聆訊。上訴方認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的意圖,強調只要不鼓吹暴力,應享有表達不滿的自由。律政司則堅稱無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的意圖。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押後裁決。

譚得志目前因民主派初選案而正在服刑,本案則與他曾多次在街站高呼「光時」等口號有關,已服滿刑期。譚得志認為,煽動罪已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的相關罪行取代,而依據《國安法》規定,國安案件須以公訴程序處理;主張區域法院無權審理此案,案件應轉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由法官及陪審團審理。

本案由5名本地法官審理,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稱,煽動罪應屬普通法「可公訴罪行」,因此應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常任法官李義稱,《國安法》已明確表示,國安案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靈活安排至裁判法院、區域法院等不同法院審理。

首席法官張舉能則表示,煽動罪屬相對輕微的罪行,若由高等法院處理,是否符合《國安法》要求及時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原則。戴啟思回應稱煽動罪本質上屬嚴重罪行,而是否構成煽動應由陪審團決定。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主張,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毋須在高等法院審理,亦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張舉能援引《港區國安法》第4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指出危害國安案件的審判須按公訴程序進行,法官李義又指第41條已使煽動罪成為「可公訴罪行」。

隨後,周天行改變立場,並表示在法官的啟發下,同意煽動罪可能屬「可公訴罪行」,但案件在哪級法院審理仍屬另一範疇。

另外,戴啟思亦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具有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並提到甘地於1922年被控煽動罪時曾表明,個人若對某人或制度感到不滿,應享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只要不涉及暴力或鼓吹暴力。

律政司一方回應,就算控罪毋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也不會損害言論自由。法官李義稱,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去年生效,譚得志面臨的煽動罪已被廢除,相關議題已成為歷史。

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將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CACC 62/2022@

----------------------
🎯 專題:中共海外升級攻擊法輪功
https://hk.epochtimes.com/category/專題/中共海外升級攻擊法輪功
----------------------
【不忘初衷 延續真相】
📰周末版復印 支持購買👇🏻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