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早前就「發表煽動文字」等定罪和判刑上訴,今被上訴庭駁回。資料圖片。(孫明國/大紀元)
譚得志早前就「發表煽動文字」等定罪和判刑上訴,今被上訴庭駁回。資料圖片。(孫明國/大紀元)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於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0個月。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今早(7日)被上訴庭駁回,本案結果料將影響《立場新聞》等煽動案的裁決。

本案主審官分別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快必」早前上訴指煽動罪控方須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輔以最新英國樞密院案例,即一宗發生在千里達的煽動案件,樞密院裁定煽動定罪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快必的申請。判詞提及法庭裁定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以及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但上訴庭又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1)(f)條規定,「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屬例外。

對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限制言論自由權利是否合憲,上訴庭稱煽動罪的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的某些方面因其性質是無法準確定義,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和政治背景予以理解,煽動罪必須顧及説話的時間、議題和説話的情境。「因此,煽動罪需要足够靈活,以應對諸如社會轉變或政治氣候等與時間和環境相關的變化」。

法庭續稱,爲達至法例目的,以及時有效地應對煽動行爲或危害國安行為,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在不同時間、不同境況和不斷變化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的種種狀況」。

對於譚得志一方指他因行使集會權利而可獲減刑,法庭駁回並指譚正因舉行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受罰,「這是超逾集會權利容許範圍的非法行為」。上訴庭又認為,原審官判刑時已考慮整體刑期及申請人的求情理由,判處的刑罰沒有在原則上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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