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一名65歲男子在大埔一間劏房內持刀傷害同居女友及其兩名女兒,並縱火導致3人死亡。他否認3項謀殺及1項有意圖縱火罪名,但經陪審團裁定3項謀殺罪不成立,改判誤殺罪成,並同時裁定縱火罪成立。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今日(29日)判處被告4項罪名合共入獄15年,批評他的行為卑劣殘忍。

被告姚委祥(65歲,地盤工人)被控於2021年7月12日凌晨,在大埔鄉事會坊美雲樓5樓一單位內,殺害同居的42歲溫菊芳及其13歲和8歲的兩名女兒,並縱火。被告聲稱女友想另結新歡,在受挑釁下斬她及其兩名女兒。

控方早前在陳述案情時指出,被告與女死者溫菊芳是在一次麻雀聚會中相識,兩人隨後展開戀情並同居。案發當日清晨約2時前,鄰居聽到溫的單位傳出拍打聲,並有人高喊「老公,你先放下刀!」以及「殺人,救命啊!」,鄰居然後報警。隨後,單位內冒出濃煙。最終,消防員把火救熄,發現3人的屍體。

陪審團早前以5比2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但3項誤殺罪成立,並一致認定縱火罪成,接納被告案發時被「激怒」(provocation)的辯解。

法官指出,兩名女童分別身中36刀及6刀,難以相信被告在向溫菊芳施以118刀時,沒有意識到對女童造成傷害。特別是被告在警誡下承認,3母女曾緊抱在一起,他亦曾多次表示打算讓4人同歸於盡。

法院指出,儘管溫菊芳對被告造成不算輕微的激怒,但未至於極端。3名死者身受多處刀傷,經歷極大痛苦後又吸入濃煙喪命,比一般窒息致死的案件更加殘忍惡劣。法官形容其行為「高度殘忍」,儘管被告對所作所為表現出悔意,案件中無證據顯示有預謀,財產損失有限,也未使用助燃劑。

針對3項誤殺罪,法官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其中針對溫的罪名減刑3年,對兩名女童則各減刑1年,因為陪審團裁決與辯方提出的「非法殺死」認罪基礎不同。

針對縱火罪一案,法官考慮火災對他人生命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事件最終導致3人死亡,決定以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拒絕認罪,不能獲得減刑,再依據總量刑原則,4項罪名的總刑期為15年。

案件編號:HCCC16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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