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30日,5名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個單位內管有汽油和玻璃樽等,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然而其中3人懷疑早前在香港東南水域一帶海面遭廣東省海警截獲,現時被拘押於深圳市鹽田看守所。案件今日(9月8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控方確認案中第一、第三、第五被告為12名被扣押港人其中3人,控方要求撤銷3名被告保釋、充公保釋金以及發出通緝令。首席區院法官高勁修同意發出通緝令,而對保釋金問題則容後再議,並押後案件至11月12日下午2時半同院再訊,期間批准第二及第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中5名被告,包括鄧姓推銷員(30歲)、鄭姓時裝設計師(31歲)、鄭姓港鐵技術員見習生(17歲)、李姓廚師(25歲)以及廖姓學生(17歲),同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至於交替控罪,5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原料,即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意圖使用摧毁他人財產。

控方發言時指,今日只有第二、第四被告出席聆訊,另外3名被告缺席,只有律師到庭。控方聲稱3名被告在內地水域被截查,自上月23日起被內地執法機關依法扣留。控方又指他們違反了三項保釋條件,包括不准離開香港、沒依時到警署報到及依期歸押到法庭,因此要求法官撤銷3人保釋、充公他們的保釋金,以及向他們發出通緝令。

控方繼續逐點提到,根據警方消息,被捕者在內地水域被捕,而非香港境內,故此違反了保釋令;控方又指,被告8月10日之後再沒有到警署報到,加上不依期歸押到法庭,故認為上述三項做法合適。

第一被告辯方律師指出,最後聯絡被告是於8月19日,就拘捕令第一、第二理由沒有陳詞,不過對於第三理由,則會懷疑被告不知是否屬不自願出庭,故此提出現時先保留保釋金,留待被告回到法庭再作解釋缺席原因。第三被告辯方律師則指,最後聯絡被告已是7月尾時份。最終法庭撤銷3人保釋,並且對3人發出通緝令。不過鑑於自然公義,就保釋金應否被沒收則容後再議。

高官同時批准第二、第四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做擔保,並且將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下午2時半同院再訊。

案件編號:DCCC323/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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