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其中2名被告廖子文和鄭子豪涉及潛逃案及管有汽油彈案,分別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原審法官早前下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原審法官判刑前,二人已服畢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致部份刑期無法同期執行及受惠於《監獄規則》下行為良好者3分之1刑期扣減。兩人提出上訴獲高等法院裁定得直,刑期改判後兩人即時獲釋,上訴庭今(30日)再頒判詞。

上訴人分別為鄭子豪(21歲)及廖子文(21歲),兩人2022年7月15日因潛逃案被判入獄10個月。翌日兩人涉及的管有汽油彈案判刑,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批准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唯懲教署其後稱,兩人已就偷渡潛逃案服刑完畢,無法執行該法庭命令。法官游德康於判辭的後記稱,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有關情況,會將管有汽油彈案的刑期下調至21個月。但是游官已無權更改被告的刑期,遂建議被告考慮提出上訴,以修補「判刑缺陷」。

判詞引述案例指,法官一般量刑時不會將良好行為的扣減考慮在內,但若減刑規則在實際運作上對囚犯造成不公,上訴庭不會坐視不理。上訴庭留意到,若製作汽油彈案提早判刑,或與潛逃案合併判刑,根據香港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第69條,便可能同時在兩案中運作,不能否定兩名上訴人是被奪去潛逃案的減刑機會。

判詞續指,兩名上訴人獄中一直紀錄良好,一般預期會獲得減刑,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於《監獄規則》新增對國家安全考慮,然而法庭口頭宣判當日,修訂尚未生效,因此非本案議題。

因此若依照上訴方的方法計算,二人實質已完成所有刑期,「這是回溯過去而非假設」。但是,對行為良好的囚犯而言,獲得3分之1的減刑,也是一般預期。故此,上訴庭裁定,將製燃彈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不會不公道,兩名上訴人在口頭宣判當天,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份刑期,遂撤銷原先28和27個月監禁,改判可令他們即時獲釋的刑期。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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