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交通督導員涉嫌用保溫瓶損壞警署更衣室電子門的緊急開關掣,而被控刑事毀壞罪。案件於今日(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被告承認控罪。他在錄影會面中稱,是為了方便,毋須用許可證進入更衣室才犯案。裁判官判處被告罰款2千元,並從保釋金中扣除2,300元向警務處賠償。

被告馮曉峯(47歲,交通督導員)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現時已被停職。控罪指他於2024年5月28日,在長沙灣警署5樓男更衣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緊急開門開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承認案情指,事發當日下午2時左右,長沙灣分區行動支援小隊的高級警員2925在經過5樓更衣室時,見到身穿交通督導員制服的被告正在用保溫瓶敲打緊急開門開關,共敲打了5次。警員隨即上前制止。更衣室內的另一名高級警員54369也聽到擊打聲。警長到場檢查後發現電子門無法正常運作,然後報案處理。

被告在同日被捕,接受警誡後表示,之前見到那個門掣壞了,後來更衣室的門還能打開,但當天那扇門打不開,所以用水樽再敲多一次。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是因為為了方便進入更衣室而犯案,這樣他就不需要使用個人許可證。

最終,法官判處他罰款2千港元,並需賠償警務處2,300港元以支付維修費用。

案件編號:WKCC313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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