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8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48日審訊。控方上周五完成舉證,今開始辯方案情。被告之一李家田出庭自辯,稱2019年6月開始拍攝反送中運動紀錄片,在示威現場認識黃振強等同案被告,再因小隊開始成名,希望發掘他們背後的故事,加上「貪小便宜」,故留在小隊,並盡量滿足黃的要求。
第四被告李家田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他出庭自辯,並在其代表大律師林芷瑩的主問下,透露在1996年出生,2017至2019年於浸會大學電影系高級文憑主修攝影與燈光,但是最後一個學年沒有繳交學費,未能正式畢業。
他稱,「好鍾意」拍紀錄片,從2019年6月9日立法會「煲底」有示威者被捕起,非常關心社會事件,並拍攝紀錄片。
到同年8月5日,荃灣有疑是黑社會人士斬抗爭者,李到場了解事件,並認識同案被告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與已認罪、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
李事後獲邀加入Telegram群組「荃灣示威群組」,後來群組演變為「屠龍小隊」。
貪小便宜、望獲創作靈感
林芷瑩問李為何要繼續留在「屠龍小隊」,李指,當時黃振強「成日會請人食飯」,又會資助群組成員。當時自己全面參與拍攝社會事件的紀錄片,「一日24小時都有事發生」,沒有時間工作「好窮」,並承認「我個人有啲貪小便宜」。
辯方呈上李的戶口紀錄,顯示他於2019年11月8日及9日時,戶口分別只得100元及0.56元。
另外,李表示「屠龍小隊」在8月的荃灣二陂坊行動後成名,有興趣了解背後的故事,相信相可刺激創作靈感。
李供稱曾草擬訪問大綱,包括問組隊背景、隊名由來、對成為「真勇武」代名詞之看法、成名代價及真正目標等,但是李最終無訪問「屠龍」。
黃請去澳門賭錢
李並指,黃曾請他食飯、請他於10月19日去澳門,包括食物、船票,2,000元賭本。李承認黃此舉令他感到「好開心」。另外黃振強亦曾匯款1,500元予李買衣物。
李表示,為免失去資助,會盡量滿足黃的要求,並同意自己對黃的指示言聽計從,例如幫黃剪輯「屠龍」的示威精華片段。
當自己不想參與黃提出的活動時,李稱會以藉口推搪或轉移話題,例如黃曾透過Telegram群組「滅龍」,提出在12月1日參與尖沙咀示威,他回應「不如靜靜地去咗台灣先」。
沒試槍及炸彈
至於「屠龍小隊」在2019年11月曾經在西貢試槍,李家田指11月17日凌晨有往行山,但沒試槍及炸彈,亦沒有帶走手槍。當時黃沒有到場,由張銘裕與他出席。
李供稱,當晚會合另一批人士,約5至6人行山,至中段張曾兩度著他「行遠啲」,之後再會合繼續行山。李之後返回新蒲崗的工作室休息,並在同日早上往理大拍攝紀錄片,強調當時並非參與暴動或支持任何人。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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