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現役女警長涉於2019年,在大埔區少年警訊一個活動上偷去2枝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USB及共值2,400元的28張書券,被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監8個月後不服上訴。高院暫委法官今(18日)頒布書面判詞,認為女警長不可能會冒著前途盡毀之險而偷竊,裁定女警長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並擱置刑罰。
被告人陳惠嫻(49歲),現正停薪留職。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香港新界馬會道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內,偷竊屬於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包括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及8張商務印書館港幣50元書劵;並在該會所的電腦室內偷竊屬於男子羅逸俊的財產,即20張商務印書館港幣100元書劵。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指,上訴人取走書券時表現謹慎,精神並無異常,斥上訴人作為警察,是學生的榜樣,其行為有辱警隊,判上訴人罪成,入獄8個月。被告人不服上訴,有關審訊於去年12月高院開庭。
暫委法官郭啟安今日頒判詞指,不能完全排除上訴人只是在案發當日在會長的要求下,才協助他將一些書券派給小朋友。至於上訴人拿走那些USB記憶棒,法庭也不排除她只是認為那些是一些可拿走的紀念品。郭官指,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原審時批評陳惠嫻的說法「有違常理」,是過於武斷,完全忽略辯方案情。又指陳官在裁斷過程中並沒有適當和充份考慮和評估控方案情的「箇中不可能之處」(inherent improbabilities) 。
郭官指,不會有人會相信一位曾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在該少年警訊會所工作2年的人,會在明知會所有設置閉路電視既情況下,擅自取走屬於他人的物品,而認為不會被揭發或能夠瞞天過海。郭官認為,在一般情況下,陳惠嫻沒有可能會冒著失去工作及長俸,前途盡毀之險而作出完全沒有把握和必然被揭發捉拿的偷竊行為。又指若陳惠嫻是要去偷竊涉案書券和紀念品,身為一名資深的警務人員應會格外小心,留意周圍環境,避免自己的一舉一動以及犯案過程被閉路電視攝錄下來、留下罪證。而且陳惠嫻拿走涉案USB記憶棒,也不排除她只是認為那些是一些可拿走的紀念品。
郭官認為陳官沒有恰當處理對此「箇有不可能」的情況並給予適當的考慮,亦認為陳官在拒絕接納對陳惠嫻有利的證據時處理方法有問題,導致定罪不安穩,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案件編號:HCMA39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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