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今日(19日)宣布加強執法,以防止不當使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標識和名銜。

衞生署表示,2023年9月下旬至今,已對13間涉嫌違法展示與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使用屬「藥房」名銜的零售商進行跟進調查。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舖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與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相似的標識而被檢控。該名東主於今年3月8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罰款港幣4,000元。

衞生署強調,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授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人士,才可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即包括列載於《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

在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銜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署方表示,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將採取措施,包括去信提醒各列載毒藥銷售商不得使用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或與該標識相似的標識及名銜的法例規定;針對非藥房的藥物零售商牌照的申請,其處所不得使用或展示「藥坊」的名銜;及將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並於今年第二季將其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市民可透過掃瞄標籤上的二維碼,獲得該註冊藥房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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