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今日(7日)發表「食物環境衞生署對持牌泳池的監管」主動調查報告,指出食環署在巡查持牌泳池的工作粗疏,甚至有食環署人員在突擊巡查時遇到泳池關閉,仍會視為完成任務。申訴專員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強加人員培訓以及制定工作守則等。
申訴專員在報告指出,現時食環署的衞生督察會在每年4月至10月泳季期間或持牌泳池開放的其它時間,每月例行巡查泳池至少一次,所有巡查均以突擊形式進行。若衞生督察在巡查時遇上泳池關閉,食環署仍會視每月例行巡查泳池的標準已獲遵從。換言之,食環署沒有規定其職員在遇上泳池關閉後,必須再在同一月份內安排另一次例行巡查。
申訴專員發現衞生督察在巡查時,的確有可能遇上不同程度的泳池關閉情況,甚至有個案顯示,食環署在整個泳季期間僅成功巡查泳池一次。報告建議食環署應該為職員制定工作守則,包括記錄泳池開放的詳情以便有效規劃巡查,如遇上泳池關閉,職員應該主動聯絡泳池負責人,了解和記錄最新情況,以便日後順利進行突擊巡查。
報告又指,衞生督察在進行持牌泳池的巡查時,會使用兩份表格,包括檢查「持牌泳池視察記錄」表格(「視察表格」)上的事項,以及於「視察人員所採取行動的記錄」表格(「行動表格」)記錄巡查結果和相應行動。調查發現,食環署巡查持牌泳池的質素欠理想,以致未能發現違規事項。此外,視察表格上不少項目均有多個檢查方法,而不同方法的嚴謹程度有別,衞生督察在巡查時未必會採用最穩當的方法。
以救生員為例,過往衞生督察傾向偏重點算救生員人數而忽略檢查其資格證明;即使有盡責的衞生督察曾檢查救生員資格,但因視察表格的限制而沒有記錄,以致事後無法查證。調查亦發現,過往視察表格上某些檢查項目甚為籠統但又欠缺說明,同一項目可具有多重意思,如「池水水質」既可以指透過現場測試獲得結果,也可以指抽取池水樣本送檢,令人難以透過視察表格準確了解巡查的實際情況。
此外,食環署沒有就發生於持牌泳池的意外設立通報機制,在不知悉泳池曾否發生嚴重意外的情況下,無法進行調查或跟進意外事故。
報告亦指出,食環署就持牌泳池的執管數字近年來一直處於極低水平。在2017年至2023年9月期間,食環署進行52,697次例行巡查,當中只發現2宗違反牌照條件的個案;另一方面,該署共接獲660宗有關持牌泳池的投訴,平均每年約98宗,當中只有1.2宗成立。調查又發現食環署的持牌泳池巡查在頻次、質素、方法和記錄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建議食環署加強對違規持牌泳池的執管力度。
公署提出12項建議,包括訂定工作守則,列明突擊巡查時遇上泳池關閉的跟進安排,並加強對巡查泳池的培訓、就巡查標準及方式提供更多指引、以及建議食環署與康文署就管理加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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