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食環署跟進有關冷氣機滴水投訴時有多項不足。
申訴專員公署在2013年至17年期間,接獲212宗有關食環署沒有妥善跟進冷氣機滴水問題的投訴。公署調查後認為食環署在跟進有關投訴時,有5項不足之處。
其中一宗個案,事主7月時投訴其住所對上的單位甲的冷氣機滴水,食環署證實有滴水情況,於9月上旬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但滴水問題持續,職員4次上門均無人應門,只留下「預約通知」,職員又指,在涉事大廈地下及投訴人的單位,未有見到單位甲的冷氣機滴水,9月和10月的平均氣溫分別為攝氏27.9度及26.8度,相信一般住戶依會使用冷氣機,因而斷定單位甲已把冷氣機修理妥當,於是沒有向法庭申請「入屋令」。
公署指食環署在調查/覆查冷氣機滴水個案期間,一旦天氣轉涼,便不進入有關單位進行冷氣機測試,個案不了了之,以致未能徹底解決滴水問題。建議食環署除非在有關單位外圍已清楚觀察到該單位的冷氣機滴水,否則須進入有關單位進行冷氣機測試,並在有需要時,向單位的業主/佔用人發出進入單位的通知書,甚至向法庭申請「入屋令」。若夏末秋初仍未完成的個案,須繼續調查,以免在翌年夏季來臨時,投訴人須一再投訴,以及該署須耗用資源就個案重新展開調查。
另一宗個案,職員只觀察冷氣機運作約5分鐘,未有發現滴水,便斷定冷氣機沒有滴水問題。經申訴專員公署要求,再派員機測試約30至40分鐘,結果發現有滴水。公署批評食環署沒有就冷氣機測試應持續多久訂定合理標準,以致測試結果不穩妥。建議訂定冷氣機測試應持續多久的合理標準,讓職員有所依循。
目前,香港沒有法例規定大廈必須裝設中央去水管。公署建議屋宇署可透過「貸款計劃」及發出《工作備考》,促使或鼓勵大廈在大維修時安裝中央去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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