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收緊車輛查冊,新安排下傳媒進行車輛查冊,申請人須列明理據及提交相關證明,待運輸署署長信納涉及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後才會批出。香港記者協會早前批評新安排不尊重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運輸署昨晚回應,反指記協的聲明是「基於對終審法院判決的錯誤解讀」,更聲稱「新聞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
運輸署表示,終審法院就蔡玉玲案頒下判辭明確指出,車輛登記冊上的個人資料涉及私隱權,應受保障,而運輸署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登記冊上的資料,將有關資料被濫用的風險降至最低。
同時,終審法院指出,運輸署原有申請證明書的表格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一語句既不清晰也不明確,並注意到按當時的申請機制而提供車主個人資料,會有被濫用的風險。因應有關裁決,署方需完善有關申請程序強化監管框架,以確保申請證明書的用途符合設立登記冊的目的。
署方指出,目前推出「例外情況」的申請渠道,任何人士包括記者,如認為其申請雖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而需要確定該車輛的登記細節,署長可作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可透過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
運輸署聲稱,就發出證明書的改善安排,已經在所有適用的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署方更認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根據《基本法》及《公約》的有關規定,該等權利和自由是可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
運輸署早前宣布更改車牌查冊安排,但新安排下的7項指明用途仍未涵蓋傳媒採訪報道,不過就引入例外情況的申請程序,申請人需以書面向運輸署署長申請,並提供身份、理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只有署長信納涉及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後,才會批准申請,且不設上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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