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今日(8日)起實施車牌查冊新安排,申請人需列明查冊目的、用途及披露方法,唯7種指明範圍並未包括傳媒採訪報道,若涉及凌駕性重大公眾利益,須透過書面提出「例外情況申請」,由運輸署署長決定是否批准。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日在港台節目表示,記者採訪屬《基本法》賦予的權利,質疑為何需要運輸署批准。
江玉歡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中表示,根據終審法院就蔡玉玲案的裁判,提及《基本法》27條列明市民享有新聞自由,《私隱條例》亦列明記者採訪有例外情況,質疑在新的查冊安排下,運輸署署長為何有如此大的權力審批記者是否有採訪權。
江玉歡又批評新措施推行極急,1月5日公布,1月8日就正式實施,過程亦未有諮詢業界和立法會議員。她指出,多年來記者進行車牌查冊,都未曾出現過濫用相關資料的例子,認為在查冊目的中加入「採訪用途」已經足夠,亦能夠與《基本法》27條相對應。
她又舉例指,紐西蘭就有為公眾利益訂立不同指引,要求政府機關需考慮不同的因素,相反香港的做法則是運輸署署長擁有絕對權力,而且不設上訴制度,認為有關安排並不理想。
江玉歡認為,若當局維持由署長決定是否批准記者查冊的做法,則需要具體列出當中考慮的因素,並且設立上訴機制。她表示未來會去信運輸署要求澄清,並將在立法會上繼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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