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日)是六四34周年,前記協主席麥燕庭下午在銅鑼灣採訪時被警方截查,隨後被強行送到警署,夜晚11時才獲准離開。記者協會今日(5日)發表聲明,認為警方強行帶走六四當日採訪記者,無解釋因由,嚴重阻礙傳媒工作。
麥燕庭今日接受本報採訪,講述昨日進警署的經歷,認為昨日被扣留的人可能都有一個共同點,即「穿著黑色衣服」。她還表示,前支聯會秘書長蔡耀昌原打算去港大的國殤之柱原址悼念六四,但被便衣威脅說「你進去,國安處就會拘捕你。」
記協和警方均發聲明
香港記者協會今日發表聲明,指該會前主席兼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特約記者麥燕庭,周日(6月4日)下午6時許於銅鑼灣採訪期間被警方截查,期間麥有向警員出示記者證,並向警方說明正進行採訪工作,查詢截查原因並要求見警方傳媒聯絡組,有關人員指麥到帳篷進行循例搜查,並解釋完成後即可放行。
她跟從指示到封鎖線內後未被搜查,卻被帶上警車,期間她要求警員解釋原因並表達不願上車。警員回覆稱若不服從,則以阻差辦公為由將其拘捕,並會抬她上警車。她其後跟從指示上車,被送往灣仔警署扣留至晚上11時始獲釋,期間未有簽署任何文件,亦未獲告知被控告任何罪行。
記協促請,警方尊重新聞採訪工作,不應無理拘留新聞工作者,嚴重阻礙採訪工作,要求警方解釋事件。
警方今晚在其社交平台表示,記協在麥燕庭於昨日在銅鑼灣被警方查問一事發表一份聲明,警方稱「內容嚴重失實,令警隊形象受損」。警方對此表達不滿及強烈譴責,並要求記協立即撤回有關聲明。
警方附上由警務處助理處長(公共關係)陳東發出的信件,聲稱麥燕庭在被警員截停時「並沒有佩戴記者證,亦沒有明顯採訪行為」,又稱「警員在多次勸喻及警告下仍得不到麥女士的合作,其表現對正常的警務工作構成嚴重阻礙,警員唯有把她帶返警署」。
麥燕庭被威脅不上警車會被抬上去
麥燕庭接受本報採訪時憶述,當日一直站在警方封鎖區外做採訪,在已出示記者證的情況下被警方要求到封鎖區搜查。期間有警察對她說「你再不合作,我就告你阻差辦公」。之後她被要求上警車,在她拒絕後,一名很兇的男警說「你不上,我們就抬你上去」。 麥燕庭無奈上車後,車上有女警說:「回警署都是截查的一種方法,你拒絕過我們。」麥燕庭表示,她沒有拒絕過警方,事實上她是有同意警方搜隨身行李,但警方未做。
在灣仔警署,警方抄下麥燕庭個人資料,亦對她和其隨身物品拍照。期間,麥燕庭曾多次對警方表示,如果警方拖幾個小時不讓她離開,她有合理理由懷疑警方是阻礙採訪。但直到11時麥燕庭才可以離開,整個過程她沒有簽過文件,沒有錄影,亦沒有被告知遭控告。
麥燕庭表示,那時候看到警方稱「以涉嫌毀壞社會安寧」而帶走23個人,她說:「我不覺得自己破壞社會安寧,點樣破壞?如果不是警察過來,根本就沒有人知道我站在這裏做事。」
被扣留的人穿黑衣
麥燕庭提到, 自己第一次因個人原因而入警署。她在扣留期間曾跟被扣留的人了解情況,「我發覺其實我們可能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大家穿著黑色衣服,但是沒有人說過不可以穿黑色衣服。警方為甚麼會覺得穿黑色衣服就是合理理由?」
麥燕庭又指,當日遇到警察兩三分鐘後就已經被警告「再不合作就告你阻差辦公」。她認為,在一個文明社會,警方在採取行動時,要提供理據或者合理理由,「警方在整件事的手法很不合理,至少我了解的十個個案裏都是這樣的情況。」
麥燕庭認為,雖然政府一向都未說不准悼念六四,但實質上是不准人們悼念,「我相信如果我寫了這個標題,鄧炳強一定會出來說,說這些傳媒在做假新聞,我們沒有說過不准。但是實際上政府整個行動,就是不准悼念,或者至少不准你公開悼念,你不要在讓人看到的地方悼念。」
她續說,現在變成政府就可以去執法,這不是香港法治社會的精神,法治社會個人的行動是可以受法律規管,但政府應有明確的標準和條文去執法,市民才可以依法。
「然後政府就用一些我覺得是『陰招』,來減低你可以在公開場合表達訊息。這些我覺得是很無賴的人才會做的事,香港人不是這樣的,香港人喜歡的東西是光明正大,你要禁我的你就禁」,「但是不是像現在這樣,政府的心想不給你,但是又說不出口,於是用這些『陰招』去處理。」
麥燕庭期望,如果香港政府不想變成一個耍「陰招」、市民越來越不信任的政府,就要做事規規矩矩,而不是為達到自己一些不能宣之於口的目的,就去做一些另外的東西。
蔡耀昌在六四紀念館悼念
麥燕庭又引述,前支聯會秘書長蔡耀昌原想去港大國殤之柱原址悼念,但他還沒進到港大校園就已有便衣跟他說:「你不要去」,「你進去,國安處就會拘捕你。」 無可奈何之下,蔡耀昌轉去現已關門的六四紀念館,坐在地上悼念,因為沒人看到,也就沒人管他。
麥燕庭反問:「那是不是這樣悼念才可以呢?如果是這樣的話,請香港政府出來解釋,為甚麼不可以公開悼念,又或者是你明令就說是不可以了。」
陳朗昇:希望警方儘量幫助傳媒工作
對於麥燕庭昨日被帶進警署的經歷,記協主席陳朗昇接受本報訪問表示覺得很不合理,相信事件因現場溝通的問題而發生,他希望警方能儘量去幫助傳媒的工作,「我覺得這樣做破壞了我們和現場警方一直很好的溝通方法和對峙方法,而我不知道究竟要帶她上車,這個決定是由哪一個級別的長官,哪一個警員負責。我覺得這個溝通的問題,其實過去幾年長久已有。」
陳朗昇認為,今天終院對於蔡玉玲查冊案的判詞,正正是再一次說明,新聞自由是受《基本法》的保障,「我不覺得一個警察,他在執行警察權力的時候可以凌駕這件事,而更加恰巧在警察通例講得很明白,你是要在一個可能的情況下去幫助傳媒的工作。我希望警方能夠重新看清楚,法例上對他們的要求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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