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許智峯,涉及同另外2人於2019年7月的「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要求一名男子刪除示威者照片,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取用電腦及非法集結等罪。案件昨(20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下月20日裁決。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強調,林卓廷當時只想幫事主X,協助他解圍,並無脅迫X交出電話或刪除相片,X作供時亦認同林想幫其解圍,協助他離開現場,林並無犯罪意圖。

X早前在庭上同意,林卓廷希望解決問題,幫自己解圍,稱林卓廷同許智峯出現建議檢查手機時,「覺得議員係幫我嘅(是幫我的)」,X願意在他們承諾其他示威者不看到手機內容的情況下,交出手機;但是有示威者堅持一同檢查,X以保護私隱為由拒絕。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早前盤問X時,提及林在場時不只一次向X說「刪唔刪係你決定」,是幫X解圍,X同意。不過X認為林卓廷是「間接逼我」,亦承認現場有人曾說「和理非都搞唔掂,議員褪開啦」,林、許二人一度離開現場。

辯方:控方舉證有漏洞

沈昨指出,控方的舉證有漏洞,林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但案發至今超過3年,控方並無相關證據指出林妨礙哪個司法程序,亦無證據顯示有人因為懷疑被刪的片段內容而被捕,及有否接受調查,涉及什麼罪行、被告、證據,不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沈又質疑,控方提到12項片段及相片被刪除,X亦無提供關於片段內容的證據,只供稱涉及2019年7月1日立法會外的情況,並無提及片段和相片涉及當日的屯門事件,控方也未能證明被干擾的證據有用於檢控。

此外,控方的數碼法理鑒證專家檢驗後,亦未能發現手機中曾經存在或刪除過相關片段,林當時亦不知X的手機有7月1日的片段。

早前X在庭上透露,有人搶走其手機後,有人要求檢查其社交媒體,並被另一示威者發現7月1日在警總外,拍攝過示威者的大頭相及影片。

第三、第四被告

另外,時任網媒「On9協會」記者的第3被告曾焌熙,被控非法集結罪,辯方強調他當天同樣是在現場調解,為X解困,現場片段顯示他曾被在場人士拉走,反映他未必同人群有共同目的,而是一直在場拍攝。

至於任社工的第4被告鍾凱研,辯方昨指她被X視為保護自己的社工,而非示威者。

X早前在庭上稱,手機被搶走後,被輾轉交到鍾手上,鍾檢查後無發現有關於示威者的相片。X又同意鍾在自己被打時,曾保護自己。

辯方昨就鍾被控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表示,希望法庭考慮鍾即使有刪相,亦是為勢所迫,以保護事主;但強調無證據證明鍾曾刪相或片,亦無證據顯示誰能從中不誠實地獲益。

另外,辯方提出呈堂的現場片段中顯示,X曾要求由「社工睇(看)」手機,辯方說鍾多次禮貌地詢問X可以自行決定,不一定要被查看電話。

X早前在庭上稱,他趁亂取回手機後被帶往警署檢查時,方發現遭刪除12張照片和影片,但承認當日未有見到鍾刪除,但見到鍾剔選示威的相片。

辯方昨就上述情況稱,鍾在檢視X的手機時,身旁有另一白衣男子同時在按X的手機,又曾選取相片,不能排除該白衣男子刪除相關片段。

許智峯流亡海外

控方開案陳辭指,事主男子X於2019年7月6日晚被數十人在屯門警署外包圍,並被要求交出手機及刪除拍下示威者容貌的相片及影片,事主拒絕,其後手機被人搶走,交給一名社工刪除相片及影片。

林卓廷、許智峯、曾焌熙被控於前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煽惑事主刪除手機內容;許智峯及社工鍾凱研被控於同日同地,為了使他或其他人不誠實獲益而使用事主X的一部紅米Note 6,並非法損毀手機內一段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片段;曾焌熙另被控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許智峯早前已宣布退出民主黨,2年前已離港流亡海外,區域法院法官應控方要求,對許發出拘捕令。@

案件編號:DCCC9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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