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的廖子文,被控在灣仔單位藏半製成汽油彈和材料,早前先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2案分別判囚27個月和10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懲教署其後通知法院稱無法將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廖子文就刑期提出上訴及申請保釋候訊,獲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以2萬元等條件保釋。

廖子文的保釋條件包括現金2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更改地址須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廖子文在前年12月回港後一直還押,其後承認上述2罪,在今年7月分別被判監10個月和27個月,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在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案判刑時,頒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31個月。

惟懲教署同月通知法院,稱扣除廖的還押日數,廖在判刑當日已服畢妨礙司法公正案的10個月刑期,沒法遵循法官刑期同期執行的命令,意味著廖需服畢37個月刑期。

游官事後以後記形式在判刑理由書表示,若果他在判刑前得悉廖已服畢「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刑期,會將判刑下調,以致2案刑期為31個月,但因為他已簽署「判刑證明書」,無權再更改廖的刑期,故建議廖考慮提出上訴,來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同案另一被告鄭子豪亦面對類似情況,已提出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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