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近日稱台灣海峽非國際水域,專家認為這是中共法律戰的又一實踐,呼籲民主國家應予以反制,提出論述以正面迎戰中共過度的宣稱。

中共稱台海非國際水域 台美駁斥謬論

台灣國防安全研究院國家安全研究所副研究員李俊毅在該院的國防安全雙周報發表文章《中國稱台灣海峽非「國際水域」的法律戰威脅 》指出,2022年6月12日,彭博社(Bloomberg)報道稱共軍近期屢向美方表示台灣海峽並非「國際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

對此,中華民國陸委會聲明中共此舉企圖將「台灣內國化、海峽內海化」,台灣海峽屬於中華民國領海範圍以外的水域均適用國際法「公海自由」原則。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萊斯(Ned Price)則表示,「台灣海峽是受國際法保障的公海自由區域,包含航行與飛越自由」。

李俊毅表示,台灣海峽的法律地位爭議並非首次出現,中共此次也未提出嶄新見解。然而由於中共近年來積極主導區域秩序與全球治理,其否認台灣海峽為「國際水域」的做法既是對兩岸關係現狀的挑戰,也是對國際法秩序的威脅,是法律戰的又一實踐。

美中現處於戰略競爭,他說,中共作為挑戰者的策略,是在既有制度架構與規範下,逐步弱化美國的領導地位,並伺機發展符合自身利益的國際秩序。美國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中國事務主任杜如松(Rush Doshi)主張中共自1989年天安門事件以降,漸次以「削弱」(blunting)、「發展」(building)與「擴張」(expansion)策略取代美國。

李俊毅表示,其中「削弱」策略旨在弱化既有霸權主導秩序的工具如脅迫、共識的凝聚與正當性。中共於1989至2008年間,即以提升自身國防武力減低美國對其的軍事威脅、加入區域與國際組織以防止美國藉此建構對中共不利的自由秩序,也藉由分化區域國家而侵蝕美國的領導地位。

他表示,「發展」策略則是在中共於2008至2016年間評估美中相對實力產生變化後,開始提出自身的主張如多極體系的世界觀。最後,英國脫歐、西方國家對新冠病毒疫情前期的應處,則被中共視為西方沒落的跡象,而積極在全球層次推進其國際秩序觀。在此過程中,「法律戰是重要但被低估的角色」。

若由杜如松三階段論來看,他表示,中共此次挑動台灣海峽的法律地位,其目的有二。首先是「削弱」美國在國際法的話語權以及在台海從事軍事行動的正當性。中共利用美國未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且使用不存於該公約的「國際水域」一詞,試圖建構美國不遵守國際法而任意創設概念的形象。

李俊毅表示,其次中共則是「發展」對專屬經濟區的管轄權主張。汪文斌在記者會稱「台灣海峽水域……依次為中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暗示中共接受台灣海峽水域存有不同法律狀態,由此可主張其在不同水域有不同的權利。

他說,台灣學者大抵認為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86與87條,各國在台灣海峽屬於專屬經濟區的海域內,享有比照公海的航行與飛越自由權。相對的,中共則認為外國軍機、艦在專屬經濟區僅有「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其因此具有判斷外國軍機、艦是否違反「無害通過權」的話語權與管轄權。

李俊毅說,中共欲「發展」有別於美國的國際法論述,僅提出另類的觀點尚不足以為之。在台灣與美國紛紛駁斥中共的宣稱的情況下,中共尤需以實踐支撐其主張。有鑒於國家需要透過國內立法方能將國際法轉化為可執行的法律,中共可能以2021年1月通過的《海警法》為依據,在專屬經濟區水域執法,製造有效治理該水域的「事實」。

不過,他表示,但《海警法》第三條稱「海警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及其上空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活動,適用本法」,其中「管轄海域」一詞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用語而是中共的創設,並不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管轄海域」一詞意味中共將領海、鄰接區與專屬經濟海域視為同質性的空間,中共海警在這些水域有同等的管轄權。

李俊毅表示,因此,如中共以《海警法》為行動依據,將暴露其僅視國際法為鬥爭工具的本質,亦即雖然表面上標榜自身是國際法的服從與捍衛者,實際上卻為私利而肆意創設法律概念。這將給予其它國家反制的機會,弱化中共挑戰並取代美國主導的國際秩序之成效。

專家:中共稱台海非國際水域 民主國家應在國際法層面提出反制

他指出,中共試圖重新詮釋普世價值或規範如發展、人權、主權、民主、安全等的意涵。或有論者認為以中共的威權國家性質,其作為將難有成效,但這可能低估中共透過第三世界國家進而主導聯合國體系的影響力。面對中共嘗試主導國際法的詮釋權,民主國家也應在國際法層面提出反制,而不宜僅以政治方式回應。

面對中共試圖取代美國的領導地位,他表示,杜如松主張美國應發展不對稱的反制策略,因為兩國的資源及其配置方式不同。在方法上,杜如松認為可倣傚中共的「削弱」與「發展」策略,例如在聯合國體系與其他全球性組織與中共進行人事上的抗衡。

李俊毅說,由此延伸,中共在國際法的論述與實踐上的問題,也應成為民主國家「削弱」其影響力並(重新)「發展」相關主張的場域。

他認為,就「削弱」策略來說,台灣與友盟可指出中共在外國軍艦行經台灣海峽與中國軍艦行經它國海峽上,立場不一致的問題;如中共以其《海警法》作為在專屬經濟區的執法依據,台灣與友盟更應就中共在國際法上的雙面性提出批判。

就「發展」策略而言,他認為,台灣雖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一員,但應協同友盟在該法的基礎上,就台灣海峽的法律地位以及外國軍艦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提出論述以正面迎戰中共過度的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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