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主派初選案仍在還押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3次在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遊乃強因「7.21事件」受廉政公署調查的消息,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卓廷不認罪。裁判官葉啟亮昨日(6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林卓廷今日(7日)繼續於東區法院自辯。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質疑,林卓廷披露遊乃強行為失當受查「全無公眾利益可言」,引起旁聽人士譁然、大笑。林卓廷否認,強調事件有重大公眾利益,他身為民意代表需向公眾交代事件。他又指,2019年7月21日當晚,南邊圍村被警方包圍,遊乃強作為在場的最高級警官,卻在祠堂逗留,並對記者聲稱未見到百多名白衣人持武器,與傳媒拍攝的片段不符。
對於控方稱,林卓廷在記招上刻意不提《防止賄賂條例》是「掩耳盜鈴」,林卓廷解釋,自己尊重法例要求,才只提及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沒有提到遊乃強可能涉貪。
林卓廷指,當初廉署成立的目的是為制衡警隊,對打擊警隊貪污成效非常顯著。他認為,近年廉署的影響力雖然降低,但一定有制衡力量。但在國安法下,他相信廉署對警隊的制衡一定大幅下降。
控方又質疑,林卓廷可選用開記招、入秉法院及引用特權條例等方法,均較披露遊乃強受查更能有效就「7.21事件」施壓。
林卓廷表示,已嘗試通過多種方式追討事件,但均無疾而終。他提及曾入稟控告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索償,但因開支遠超其負擔只能作罷。他又在立法會提出權力及特權法,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徹查「7.21事件」,但在建制派壟斷立會議席下,最終未能成立。
林卓廷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調查中的受調查人身份,即曾經負責調查「7.21事件」的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遊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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