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於2019年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原審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全部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及後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日(12日)審理。律政司一方提出應擴寬有關條文定義,不應只限貪污罪行,但被法官質疑為求將林卓廷定罪而擴闊詮釋。終院押後宣判裁決結果。
今次聆訊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來自澳洲的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
上訴方提出的爭議為如何正確詮釋《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中的「該受調查人的身份」,若被告知悉有人被指稱或懷疑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它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事實,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II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它罪行調查,從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關罪行?
上訴方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黎指有關條文的立法目的是預防疑犯知道自己正被調查,(b)條上半部禁止向公眾披露受查人身份或其受查事實,不應只包括第II部罪行,還包括其它罪行。
黎認為,只要被告在知悉某人是第II部罪行的受查人下,仍有意圖披露其身份,即使沒有指明該人因何罪行受查,亦屬犯法。
張官質疑上訴方將有關條例廣闊詮釋以求將被告定罪,又指按上訴方演繹,即是告知受查人正受查不違法,但告知受查人叔父受查人正在受查卻違法。黎嘉誼則回應指,除貪污罪行外,廉政公署亦會調查行為失當等罪。
答辯方亦認為上訴方擴闊詮釋條文,質疑其說法不成立,並指出1996年修訂相關條例時,收窄了覆蓋範圍為披露就第II部罪行受查人的身份。
案件編號:FACC 8/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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