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於2021年4月27日發佈政策警示,宣佈在《移民局政策手冊》(USCIS Policy Manual)中發佈關於移民官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需要尊重(defer to)移民局自己以前關於申請資格的決定,除非以前的決定有重大錯誤,情況有重大變化,或有對申請不利的重大新發現。

這是移民局在延期申請中是否尊重自己以前決定的問題上又一次政策轉變,這個決定將扭轉移民局從2017年10月頒佈的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不須尊重移民局以前的決定而全面從頭審核的政策,從而再次回到之前的尊重移民局自己以往決定的政策。

下面是移民局在此問題上的變化歷史

2004年備忘錄

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尊重移民局自己以往決定的政策本是移民局的一貫政策,在2004年和2015年移民局曾兩次頒發備忘錄,要求移民局工作人員,在審理非移民工作簽證延期申請時,尊重以往關於申請合格(eligibility)的決定。

2004年4月23日的備忘錄強調在審核非移民簽證延期申請是否合格時,以往移民局批准的重要性。該備忘錄指示移民官,在審理涉及相同申請人,並和首次申請時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延期申請時,尊重以往關於申請合格的決定,除非個別例外情況。

2015年備忘錄

移民局2015年8月17日發佈的關於L-1B審核政策的備忘錄的有關章節也指示移民局在審核L-1B延期申請時尊重移民局以前關於申請合格的決定,除非個別例外情況。這些個別例外情況包括:1) 以往的批准有重大錯誤; 2) 繼上次批准後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 3)有了新的對申請人或受益人不利的重要資訊。如果有以上所列的任何例外情況,移民官可以不尊重移民局以往的決定。

2017年備忘錄

但移民局在2017年10月發佈的政策指導廢除了移民局以往的一貫政策,開始在延期申請中全面審核而不受任何以往決定的任何約束。

移民局於2017年10月23日發佈了題為《撤銷在審核以前獲准的非移民身份延期申請中尊重以往合格決定的指導方針》的政策備忘錄,廢除了移民局在2004和2015頒發的兩份備忘錄,指示所有移民局人員在審核非移民工作簽證延期申請時,使用全面審核標準。

根據2017年的政策指導,在審核包括延期申請在內的移民福利申請時,移民官必須對申請和支持文件進行全面徹底的審核。證明申請符合條件的舉證責任始終在申請方,即使在同樣申請的延期申請時也是如此。移民官調查事實的權利在任何時候都不應受到限制,包括對曾經獲准的延期申請的審理也是如此,每個申請是否合格都必須由該申請的本身來決定。

儘管移民局承認有些僱主在遞交情況沒有發生變化的延期申請時,不一定需要遞交初次申請時遞交的材料,但關於延期申請遞交甚麼材料的規定,並不限制移民官要求補充材料的權利。由於這個政策,在某些延期申請中,會出現已經多次獲得移民局批准的同樣申請,仍會收到關於是否符合最基本條件的補件請求。例如一個已經兩次獲得批准的L-1申請,在下一次延期申請時,仍會收到移民局關於申請人是否符合外國公司一年管理經驗的要求,而這個要求已在以往的申請中多次獲得批准。

2021年修改

移民局2021年4月27日對移民局政策手冊的修改又回到移民局關於移民官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需要尊重移民局自己以前關於申請資格的決定的一貫政策,從而增加了有關延期申請的可預見性。

移民局於2021年4月27日發佈政策警示,宣佈在《移民局政策手冊》(USCIS Policy Manual)中發佈關於移民官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需要尊重(defer to)移民局自己以前關於申請資格的決定,除非以前的決定有重大錯誤,情況有重大變化,或有對申請不利的重大新發現。

這是移民局在延期申請中是否尊重自己以前決定的問題上又一次政策轉變,這個決定將扭轉移民局從2017年10月頒佈的在延期申請的審核中不須尊重移民局以前的決定而全面從頭審核的政策,從而再次回到之前的尊重移民局自己以往決定的政策。

移民局此政策 有以下兩大要點:

一是澄清了移民局在審理涉及相同申請人,並和首次申請時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延期申請時,尊重移民局以往關於申請合格決定的政策,除非以往的批准有重大錯誤,繼上次批准後有關情況或申請資格發生了重大變化,或有了新的對申請人或受益人不利的重要資訊。如果有以上例外情況,移民官必須在拒絕﹑證據請求(RFE)或拒絕意向通知(NOID)中提到先前的批准,並且必須說明不遵守先前決定的原因,給申請人一個回應的機會。

二是確認移民局會考慮但不一定遵從其它政府機構(如美國國務院或海關和邊境保護機構)以前審核某些申請做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決定,移民官將根據申請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批。

移民局的這一政策修改立即生效,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登陸移民局網站《移民局政策手冊》有關網頁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2-part-a-chapter-4 了解進一步的資訊。 

注:張雪梅律師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美國移民法和歸化法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尤其擅長職業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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