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周一(4月5日)上午作出裁決,谷歌在安卓(Android)手機操作系統中使用甲骨文公司(Oracle)的編程代碼,並沒有侵犯甲骨文的版權。該裁決推翻了此前下級法院的一個支持甲骨文公司的裁決。
甲骨文一直在這兩家科技巨頭公司之間的,長達十年的訴訟中尋求約90億美元的賠償。該案的裁決可以改變軟件行業的規則。
在甲骨文美國有限公司(Oracle America Inc.)訴谷歌公司一案中,斯蒂芬·佈雷耶(Stephen Breyer)法官撰寫了6-2的高等法院裁決——法院文件18-956。這個案子是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案件上訴中被提交給最高法院的。
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提交了一份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也加入該意見書。大法官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沒有參與此案。2020年10月7日,當該案件通過電話審理時,她還不是最高法院的成員。
總部位於德薩斯州奧斯汀(Austin)的甲骨文美國有限公司目前擁有Java SE的版權,這是一個使用流行的Java電腦編程語言的電腦程序。佈雷耶在法庭上寫道,谷歌未經許可,複製了該程序的一部份代碼,使程序員能夠調用預先編寫的軟件,而這些軟件連同電腦的硬件,執行大量的特定任務。
下級法院考慮了Java SE的所有者是否對谷歌複製的部份擁有版權,如果是的話,谷歌的複製行為是否構成了對那部份內容的「合理使用」,這將免除谷歌的版權責任。
之後,聯邦巡迴法院裁定甲骨文勝訴,認為谷歌的抄襲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
最高法院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即使這些材料是受版權保護的,谷歌的複製也是一種「合理使用」,因此並不違反版權法。
佈雷耶寫道:「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這種情況下,谷歌重新實現了一個用戶界面,只拿走了允許用戶將其能力投入到一個新的、變革性的程序中所需的東西,谷歌的複製……是法律上定義的、對這些材料的合理使用。」
甲骨文迅速對這一裁決做出反應,稱其意味著「谷歌平台將變得更大,市場影響力更強。進入門檻更高,與其競爭的能力更低」。
據彭博新聞社(Bloomberg News)報道,甲骨文對此表示:「他們(谷歌)偷走了Java,花了十年時間打官司,只有壟斷者才有這個能力。」「他們的這種行為,正是世界各國和美國監管當局審查谷歌商業行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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