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2港人偷渡案」受到國際社會關注。當事人被中共非法關押已逾六十天,並與外界隔絕。家屬和委託律師未獲得任何消息,令外界對他們的生命安全及健康狀況感到擔憂。
12位香港青年於8月23日失蹤,在未知水域被中國海警強行送中,25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當局不但強行安插官派律師,想盡辦法阻撓家屬委託的大陸律師會見,還對委託律師進行威脅恐嚇,逼迫退出。
近日,一名中國大陸的執業律師接受了《大紀元》專訪,就此案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記者:您好,想就深圳鹽田區公安分局正在辦理的12港人案對您做個專訪,可以嗎?
律師:可以,但請不要披露我的名字,我還得在中共的嚴密監控下繼續做律師,需要自我保護。
記者:完全理解,我們不會披露您的個人信息。首先,請問您對這個案件的前景怎麼看?
律師:目前信息太少,比較難估計。本案定罪可能性比較大,但應該不至於頂格量刑。組織偷越邊境罪刑期比較高,但偷越邊境罪最高刑期是一年,這麼算的話,偵查階段可能會用盡三個月辦案期限,至於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能會進行比較快,但願幾個月後這些同胞基本能夠獲釋。
記者:網上有消息說, 12港人被戴沉重鐐銬虐待。
律師:這些信息來源不知是何處,這些情況目前沒法核實。但是,中共如此忌憚家屬委託的律師介入,費盡心機阻撓,估計是有見不得光的內幕要掩蓋和隱藏。
記者:外界指中共想借偷渡案件對12人在港行為進行定罪,您怎麼看?
律師:《港區國安法》是今年6月30日生效實施的,當事人在港行為發生在這個日期之前,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大陸對他們在港案件沒有管轄權,但是,不排除中共藉機從當事人口中逼取相關信息的可能。
記者:就港人案,官方對外宣稱依法辦案、依法保障各項權利。
律師:純粹想欺世盜名,但也只是掩耳盜鈴,欺騙自己罷了,沒人相信它說的話,包括中共手下的官員和公檢法人員都不相信它的官宣。
這個案件我一直比較關注,可以說,本案當事人的辯護權、通信權,家屬的通信權、知情權、在場權、會見權以及家屬委託的律師的執業權利,都遭到了極其嚴重的侵犯。
首先,當事人的辯護權被野蠻剝奪。這兩個月來,家屬委託的律師一趟趟去深圳鹽田區看守所要求會見,但深圳警方想方設法阻攔。一開始,警方非法要求委託書必須做公證,後來,警方又稱當事人自己委託了兩名律師,這明顯是謊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文規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僅提出委託辯護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
本案當事人都是香港人,怎麼可能人人都認識當地律師,人人都請了兩個律師?警方的謊言很拙劣。這件事等當事人一旦獲釋,自然會真相大白。
即使真有律師,這些所謂律師明顯不敢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如此一來,當事人根本無法獲得有效辯護,其獲得辯護的權利無形中被剝奪。
記者:警方說12人都已經請了律師,是法律援助律師嗎?
律師:應該不是,如果是法律援助,一旦有委託律師出現,法律援助就應自動終止。
我聽說深圳法律援助中心竟然告訴一位家屬委託的律師,說他的當事人申請了法律援助,這可是一個高級黑的幽默。
辦案規定明確要求,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警方應該在三日以內通知當事人的近親屬協助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但本案沒聽說有任何家屬收到了通知,說明當事人沒有申請法律援助。
我們都知道,法援中心是中共各地政府設立的。
記者:您剛才說到通信權、會見權,還有一個在場權?
律師:是的。《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家屬與當事人有通信的權利,但本案家屬和當事人之間根本聯繫不上。
會見權,只針對外國籍的當事人,聽說本案有外國籍當事人。辦案程序規定,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與其近親屬會見、與外界通信,當然需要經警方批准,外國使領館人員也可以要求探視本國當事人,這些權利警方本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和家屬。
本案有未成年的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訊問時警方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可是沒聽說家長接到過通知,這是嚴重的違法,嚴重的侵權,所以,該未成年人的訊問筆錄全部是非法取得,依法全部應該予以排除。還有,警方說12個人都自己委託了律師,那麼未成年當事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的委託是否合法有效,都是問題。
記者:六十多天了,當事人被與世隔絕,一直音信全無,家屬肯定非常擔心,家屬能怎麼辦?
律師:我的建議,家屬強烈要求中共保障通信權和知情權,要求獲知家人的健康情況和生活需要,要求告知家人獲得辯護的情況,告知辯護律師的信息和聯繫方式。
家屬獲得律師信息後,可以跟律師聯繫,詢問當事人的情況,是否需要甚麼東西,並讓律師轉達家人的問候。因為這個階段,家屬與當事人見不了面,相互的關心問候只能通過辯護律師轉達,律師應該為親情的流轉充當橋樑,這樣不至於讓當事人被羈押後就如同失蹤一般,家屬對其情況一無所知。
未成年當事人的家長應該要求當孩子被訊問時自己在場。假如孩子迫於某種原因委託了律師,而律師不敢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孩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話,家長有權解除律師,由自己委託的律師為孩子辯護。外籍當事人的家屬可以要求會見家人。
上述要求,家屬可以直接向深圳警方明確提出,同時,可以請港府、香港警方、港區人大代表向中共當局和警方轉達民聲民願,還可以通過媒體向外界報道和呼籲,迫使中共當局兌現保障權利的承諾。
記者:家屬委託的律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施壓。
律師:是的,家屬委託的律師來自全國不同省市,但一個不落的全部受到了威脅和壓力。
司法局、國保不斷對他們施壓進行威脅,一次次約談,寫情況報告,不准律所簽委託合同,強迫退出,以吊銷律師執業證進行要挾。中共人員的口徑基本一致,說這個案件不簡單,涉及亂港分裂問題。有的中共人員還尚存一絲良知,辦事會講一點章法和方式,有的人員則傻愣愣地充當先鋒,態度囂張醜態畢露。
但我看到這些同行基本都沒有被嚇退,他們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卻心態從容,盡心盡力履行職責,一次次去深圳,要求會見,要求核實委託情況,一次次去檢察院、公安機關控告投訴,非常不容易。這些同行才是撐起中國法治藍天的脊樑,令人敬佩。
記者:雖然知道會被拒絕和有官派律師存在,家屬委託的律師還是一次次去深圳,包括昨天就有五位律師再次到深圳鹽田區看守所要求會見,這種行動有何意義?
律師:從法律角度看,這些律師只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核實自己當事人的委託情況,切實維護當事人權益和自己的執業權利。從社會效果看,這些律師的每一次出現,都會對中共形成一次次壓力和衝擊,都能讓世人看清中國(共)所謂的法治到底甚麼樣,畢竟中共確實是在嚴重違法,它非常心虛,一次次被人揭老底肯定惱羞成怒。當然,這可能導致中共更加痛恨這些敢於捍衛權利的律師,也許又恨又怕吧。
記者:本案侵權情況如此嚴重,中共稱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利。
律師:這充份證明中共的厚黑學伎倆已經登峰造極,同時也是中共外強中乾的表現。中共不斷向國際社會自我標榜,說明它非常在意外界評價和自身國際形象,但是法治形象不靠自吹自擂,得看實際行動。在中國大地上,中共動輒肆意侵權、無法無天,竟然以為套上法治畫皮,就能裝扮出法治形象,真是異想天開。
中國法治亂象相當嚴重,哀鴻遍野,中共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執法違法現象屢禁難止,中共的司法機關每天都在製造冤案,致使冤民層出不窮,而12港人案,則再一次揭下了中共的法治畫皮。
記者:您還有可以跟讀者分享的嗎?
律師:我在想,本案開庭對於中共來說將是一個大難題,肯定難免又是一番劍拔弩張如臨大敵,裝甲車、特警、武裝警察甚麼的,沒準會齊齊上陣,到時家屬能不能旁聽,家屬委託的律師能不能進入法庭,都是懸念。
依我看,這個案件在偵查階段,深圳警方估計就能把想要的所謂亂港信息給擠搾出來,中共不如趁早想一個藉口,趕緊讓家屬委託的律師入場,別死撐著讓24個官派律師幫著抬轎走過場,這形象實在不大好看。
記者:謝謝您接受採訪並分享觀點。
律師:謝謝《大紀元》報道真相揭露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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