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紀元獲得中共20年前的絕密文件,證實了中共一直在濫用法律,操控公檢法系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群體滅絕行為。

鐵證如山:中共絕密司法文件曝光

《大紀元》日前獲得了,中共最高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於2000年11月30日印發的,由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司法意見。中共五部門的這份文件被列為「絕密」。

組成中共司法系統的這五個部門,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在絕密文件中稱,「各級政法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時任黨魁江澤民的嚴厲打擊法輪功的重要指示。

這份20年前的絕密文件,將法輪功學員群體、以及法輪功學員實踐真、善、忍修煉或和平傳播法輪功真相的行為,列為「打擊重點」;並規定了針對性的「罪名」和處罰手段。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中共絕密文件。(大紀元)

例如,該絕密文件將法輪功學員編寫、印製、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定性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又比如,將法輪功學員揭露中共官員非法抓捕、勞教、判刑,以及使用酷刑導致法輪功學員傷、殘、死亡等罪行的行為,定性為「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侮辱罪或誹謗罪定罪處罰」。

中共五部門在絕密司法意見中,不但對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和行為羅織了眾多罪名;還聲稱,辦理涉及法輪功的案件「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強」,要求「各級政法部門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

律師分析:這是中共群體滅絕罪的證據

多年來曾經多次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中國大陸律師劉平(化名),看到這份絕密司法文件後驚呼,「這是中共利用國家司法權力對法輪功群體發起的戰爭!這是涉嫌戰爭罪,群體滅絕罪的證據!」

劉律師表示,自己雖然在辦案中見過類似材料,但這份文件也是頭一次看到,深感震驚。

劉律師指出,五部門出台這份文件,本身就是違法;因為沒有法律授權它們可以立法。陳律師說,這只是一種口號似的所謂執法態度,文件本身不是法律,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性質。

劉律師強調,中共這份法律文件的違法之處,還在於它是秘密的、不對外公佈的。「法律性質的文件必須公開公佈才能生效、讓人遵守,中共炮製一個秘密的法律,讓人怎麼去遵守,所以這種法律就是見不得人的迫害,是不正當的表現。」

劉律師說,中國各地的各級政法部門也有引述、轉達這個秘密法律的文件,也都是絕密級別。

中共《保密法》截圖(大紀元)
中共《保密法》截圖(大紀元)

劉律師表示,依據中共的《保密法》第十五條 絕密級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過三十年,所以這個文件還有十年保密期,現在曝光這個文件,可以讓中共的群體滅絕罪行早日大白於天下。

法律論證:中共迫害違法

多年來曾經多次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旅美大陸律師陳建剛針對中共這個絕密文件、以及它對法輪功的迫害,進行了專業的論證和分析。

2000年11月30日,中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門聯合發佈打擊法輪功的絕密文件。文件稱要運用法律武器打擊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量體裁衣」「因人設罪」。圖為絕密文件截圖。(大紀元)
2000年11月30日,中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門聯合發佈打擊法輪功的絕密文件。文件稱要運用法律武器打擊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量體裁衣」「因人設罪」。圖為絕密文件截圖。(大紀元)

他首先指出了三個法律基本常識或前提:

第一,中共政權打擊法輪功,並非法律行為,而是政治運動,就像打黑除惡、反腐倡廉等等這些,都是中共發動的政治運動。

陳律師解釋說,從1999年開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的打壓,就是政治運動,跟法律是沒關係的;如果要說有關聯,那就是中共打著法律的旗號,利用公檢法作為打手來實施政治上的迫害。

第二個前提是,即使是中共政權自己,也沒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來認定「法輪功」是X教組織。

陳律師在多年來的法輪功案件辦案經歷中,曾經在所有的法庭上提出以上問題,結果是沒有任何檢察官、法官或警察能夠拿出給法輪功定性的法律依據。

陳律師說,即使假定中共的法律是合法的,那麼中共對法輪功的這種鎮壓,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和事實。

第三個前提,就是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或犯罪。

陳律師指出,要判定犯罪,至少要有確定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同時被告人的行為一定要有社會危害性;然而在中國大陸,既沒有這樣的法律,同時眾所周知,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對社會沒有造成任何危害。陳律師說,在他辦理的案件中,這些法輪功學員無一例外都是非常好的人,所以他們沒有違法犯罪。

解析絕密文件:中共利用「法律」實施群體滅絕

2000年11月30日,中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門聯合發佈打擊法輪功的絕密文件。文件稱,各級政法部門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打擊法輪功。圖為絕密文件截圖。(大紀元)
2000年11月30日,中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門聯合發佈打擊法輪功的絕密文件。文件稱,各級政法部門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打擊法輪功。圖為絕密文件截圖。(大紀元)

基於上述提到的三個前提,陳律師對中共這份絕密文件,進行了更深入的剖析。

陳律師指出,這份由兩高和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法輪功X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意見》,「從法律層面上講,本身就是違法的文件,它沒有法律的任何特徵和效力。」

陳律師強調:「它又是一個絕密件,這說明五部門在搞違法犯罪的活動,見不得光。」

另外,陳律師也點出了,該絕密文件的措詞和用語也充份表現了中共的無法無天。例如,充斥全文的「反動」「打擊」等文革術語表明這就是一場政治迫害。

尤其是「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打擊力度」的標題,體現的就是無法狀態,因為如果辦案可以「加大打擊力度」,那法律還有何用?

而標題「提高認識,統一執法思想」,直接說明了「這份司法文件就是要貫徹江澤民的個人意志,打擊法輪功就是江澤民和中共發動的非法迫害。」

陳律師重點分析了文件中提到的「刑法第三百條」,這也是中共在實踐中對法輪功學員構陷最多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陳律師說,按照中共的刑法規定,要構成這個犯罪,至少有5個要點。

1,當事人要有組織和利用的行為。現實中,法輪功學員們就是在祛病健身,跟甚麼組織和利用都扯不上關係,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沒有達到這個要點。

2,要存在會道門這樣的邪教。中共從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給法輪功定性,這一點也夠不上。

3,還要有這種組織。組織是要有固定的人員,有明確的分工。但在法輪功的案件中,不存在這些,是沒有組織的。

4,必須確認相關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中共指控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就是在家裏修煉,或者說他們製作了宣傳品,但無法說明這些行為破壞了哪一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5,還必須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陳律師強調,這個要點是,行為必須是破壞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而不在於是否是中共在所謂司法解釋或秘密文件中,針對法輪功學員專門規定的行為。

陳律師說,所有這5個點都湊不齊,那就不構成犯罪,所以中共口中的「依法」打擊只是在量體裁衣、因人設罪,其實是真正的違法犯罪,同時對外進行欺騙。

陳律師還提到了文件中的司法解釋,2000年後兩高又發佈了好幾個司法解釋,「我們作為專職的刑事辯護律師,對這些規定都做過詳細的研究,得出來的結論是,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X教」。

「辦的案件越多,越能知道其中的殘酷性和中共的無法無天」,陳律師說,「中共破壞它們自己制定的法律,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就是中共的公檢法這些人」,「他們能充份實施這份文件所體現出的精髓」,「全國公檢法、安全部、司法部對法輪功進行殘酷的鎮壓」。

中共「群體滅絕罪」將面臨最後審判

國際刑事法規定,「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其中,滅絕種族罪被定義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行為。「反人類罪」(危害人類罪),意指「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例如政府或組織針對民眾實施的種族滅絕,以及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為。

國際法規定,反人類罪是最為嚴重的國際犯罪,不適用普通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限制,可進行無限期追訴;而且懲罰原則之一是「罪責自負」,不會因行為人是「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責任。

自2002年起,一些法輪功學員向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荷蘭、西班牙、比利時、澳洲、紐西蘭、台灣、南韓等眾多國家的法院,以「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控告中共黨魁江澤民、610辦公室和曾慶紅、周永康等多名中共官員。

2019年6月17日,英國「 獨立人民法庭」終審裁定中共犯下「反人類罪行」,認定中共對以法輪功學員為主的良心犯進行大規模活體器官摘取。

退黨自救是唯一出路

21年來,海內外法輪功學員堅持不懈地和平反迫害,向國際社會揭露了中共的種種暴行,尤其是對中共群體滅絕罪的指控,令世界震驚和警惕。

紐約時事評論員朱明博士表示,時至今日,全球已掀起滅共浪潮,中共及其成員所犯下的群體滅絕和反人類罪行,也即將面臨最後的審判。

朱明博士指出,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或牽涉中共其它反人類罪行的中共成員,在被送上審判台前的唯一出路,就是立即發聲明退出中共組織,並舉報中共罪行,反省自身、真正脫離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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