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與迎面追截的防暴警員相撞雙雙倒地,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與「恐怖活動」罪,成為「港版國安法」生效後首名被告的23歲唐姓青年,提堂即遭拒絕保釋至今,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及二度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昨日先就前者審理,今日下午頒佈書面裁決,拒絕人身保護令申請,申請人須兼付訟費。法庭將於下周二再開庭單獨處理保釋申請。

兩名法官在判詞中明確指,申請人採用了錯誤程序挑戰總裁判官蘇惠德在月前拒絕其保釋的決定,應該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PO)第9J條做出正常程序下的保釋覆核申請,而非就人身保護令申請。

兩名法官認為,蘇官有否合法權限拒絕申請人的保釋,並下令其還押候審,是人身保護令申請唯一考慮,而非作為保釋覆核之用。兩名法官同時在判詞中表明,蘇官拒絕保釋決定是在履行正當司法權力,並非無正當性。

兩名法官又指,申請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對「國安法」第42條第2款演繹為「不容保釋的條款」絕對錯誤,法官仍須要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進行風險評估,例如考慮被告會否在保釋期間再犯罪,從而決定是否信納被告,批出保釋申請。法官在此仍有充份餘地,考慮是否准予被告保釋。

不過,判詞中雖表明針對的是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兩名法官卻大篇幅地逐點反駁戴啟思觀點。例如認為「國安法」第42條沒有剝奪被告人保釋權利、由「國安委」主席林鄭月娥委任的總裁判官蘇惠德仍有其司法獨立性、強制性監禁並沒有損害司法獨立地位,以及條文只有中文,缺乏官方英文版本仍然暢達易明,並非不能觸及(inaccessible)。

整份判詞長達43頁,一共79段,兩名法官在短短一天內完成,並且頒佈,實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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