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深圳67歲的法輪功學員史佩苓遭綁架、抄家。辦案警察偽造證據、證人將其構陷,法院枉判她1年4個月。

明慧網報道,在沒有蒐查證的情況下,深圳福田分局國保劉輝其指使福田區梅林派出所一群警察對史佩苓住處非法抄家,隨後將她劫持到梅林看守所,後轉至深圳南山看守所。

在整個過程中,警察偽造卷宗,編造「見證人」,深圳市南山檢察院公訴人高瞻阻止南山區法院法官張國輝當庭播放家屬辯護人的證據,最後使得史佩苓被非法判刑。

史佩苓的丈夫在一審的庭審中,作為家屬辯護人當場揭穿了此案中警察的各種造假和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辦案警察編造「蒐查經過」

2019年4月23日,由梅林派出所唐繼偉為主辦警察,將史佩苓的「案件」立案為刑事案件。後經史佩苓的家人查實,4月24日,唐繼偉根本就沒有到史佩苓住處,而整個卷宗中大部份文件,包括檢查筆錄、證物清單等,都是唐繼偉簽署的,他還手寫編造了一份「蒐查經過」。

同年12月,史佩苓的家屬去梅林派出所了解案情時,偶遇正在前台值班的唐繼偉,了解到唐當時沒在蒐查現場,但卻隨意簽署卷宗文件。當時,家屬給與唐之間的對話作了錄音。

2020年1月16日,在史佩苓案的一審中,律師及家屬辯護人要求法院排除唐繼偉簽署的非法證據,並要求當庭播放與唐對話的錄音。南山檢察院公訴人高瞻以「錄音不能證明就是唐繼偉」為由,阻止法官播放。

派出所包庇違法警察

警察唐繼偉當時沒在現場而肆意簽署文件,對此史佩苓的家屬持續投訴,指這些文件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近期,福田派出所監察科受理該投訴,監察科馬姓警察調查後,向家屬通知結果:「主辦警察唐繼偉沒有到蒐查現場,卻肆意簽署文件,事實確鑿。而且,唐還編造了一位蒐查見證人。」

儘管如此,福田派出所信訪辦人員卻拒絕給史佩苓的家屬出具書面調查結果,反而稱,即使主辦警察沒到現場,見證人也是偽造的,但不影響本案的法律效力。

偽造「蒐查見證人」

警察為了加害史佩苓偽造了一位林姓「蒐查見證人」。後來家屬核實,這位林姓人曾經租住在史佩苓家樓下,但警察蒐查的時候,此人已經搬走一年多了。

家屬猜測,警察在警務系統中查到租戶的信息,盜用了林姓的登記信息。家屬曾聯繫到這位「見證人」,此人表示:「從沒來過當事人家,也沒簽過任何文件。」

家屬在一審開庭及二審上訴中,都出示了錄音證據,證明唐繼偉偽造「蒐查見證人」的事實,但一審法官南山區法院張國輝和二審法官深圳市法院溫錦資,都拒絕接受家屬辯護人的證據。

日前,福田區派出所檢察科馬姓警察回覆家屬:「本案的見證人確實是辦案警察編造的。」

蒐查錄像被警察剪輯偽造

家屬發現,警察蒐查的錄像被剪輯過,把警察恐嚇六旬史佩苓的片段剪掉了,不僅如此,還偽造了新的內容。當日,警察從史家僅拿走了幾本書籍,而影片中卻赫然出現了非常多的書籍和傳單。

在蒐查錄像中顯示有一個警察曾打電話給另一警察,說「家中沒蒐到甚麼,也沒發現傳單。」然而,後來的卷宗影片中卻增添了很多的「傳單」等證物。

報道說,警察還偷竊了史佩苓家中的四千餘元現金。

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可見警察唐繼偉的違法行為。

《刑法》第305規定:【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法輪功學員的修煉和散發傳單等都是合法的,證明如下:

《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佈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1999年當權時發佈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所以印製、散發、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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