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嚴重侵蝕香港自由法治,7月1日生效以來,港人手持「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或標語、合唱《願榮光歸香港》,都面臨被控違反國安法、遭遇被捕的風險。香港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接受《珍言真語》專訪時表示,「港版國安法」內容滿佈虛字,沒有客觀標準,完全是模稜兩可、含糊其辭的字眼,是中共手中的一把刀,「一套明顯的人治,用來鬥人、治人的工具。」

以下為採訪內容整理。

國安法滿佈虛詞 非有效刑事法律

記者:「港版國安法」實施幾天了,有10人因國安法被捕。幾天來,港警的執法過程以及這個法律引起甚麼樣的爭議?

梁家傑:很多香港人覺得有法必依,所以就用(國安法)一直去考慮。例如香港人看了一條法律,到底應該怎樣規範自己的行為,但恐怕現在這個「港版國安法」,如果作為一個行為,或者作為不作為的一個客觀準則的指引,這套法律是做不到的。

這套基本上不是一套很能夠有效執行的刑法,反而是一套中共拿來治人的工具。第一,它未經諮詢,沒有經過香港「三讀」的公開程序立法,是閉門造車的政治操作的結果,裏面有很多很虛的字,還有一些模稜兩可,很含糊其辭的概念。例如,香港的法律不會說:「應當」做甚麼,因為「應當」與「必須」是兩個概念,但港版國安法裏出現很多次「應當」字眼。

另外一個概念是「旨在」,無論是分裂國家的第20條,或者是顛覆國家政權第22條,都是用「旨在」。「旨在」的意思也就是「意圖」,例如在我們的刑事法裏,絕對不會只是針對一個人的「意圖」就去起訴他的刑事罪行,起碼要有一個行為。例如告某某殺人了,起碼殺人有屍體,有個行為,他是有意圖殺他,但如果你都證明不了意圖,可能他只是想要傷了他而已,可能你會起訴他嚴重傷人或者誤殺,這是要兩者雙劍合璧你才能去起訴的。但它(國安法)不是,現在這個精彩了,「旨在」就可以了。我用那些來舉例,讓大家知道其實這是一個政治的,去鬥人的工具,而不是香港行之有效的刑事法。

有關虛詞還跟大家說幾件事,例如說:第30條,它又說要甚麼時候從重處罰,那從重處罰是沒有界定的,甚麼是重?甚麼是輕?沒有說的,那誰說了算呢?我想當然是國安公署的鄭雁雄,他就可以說,這個可以從重處罰,這個從輕發落。

第38條為人詬病 涉及全世界

梁家傑:例如,第38條已經是為人詬病了,已經不只是700萬香港人受這條的影響,可能80億世界人民都受影響。第38條說,不具備有香港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區實施的本法規定的犯罪都適用本法。如果你這麼說,那是甚麼情況?就是說美國總統特朗普、英國首相約翰遜都可(適用)的,因為他並非香港居民,而且在香港境外,在美國、在英國,做一些在這個本法來說,可能被中共視為危害國家的安全的行為,包括分裂國家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是不是?最荒謬的是,你(中共)怎麼可能以香港一個這樣的特別行政區,向全世界,等於說將你的執法之手伸展到世界每個角落,80億人都受你的影響。這個是一個非常囂張跋扈的一種姿態,而這個在普通法裏邊,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

判定無具體準則 國安公署可人為定義

梁家傑:比如第55條,就是「送中」那一條,如果鄭雁雄,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署長,他可以說,如果涉案的案件是有境外的勢力介入,複雜情況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轄確有困難。好了,這是很虛的,而且沒有客觀準則的概念。甚麼叫複雜?多複雜算是夠複雜?多困難才算是困難?沒有講。比如接著它(國安法)說,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就要「送中」了。那甚麼叫有效呢?鄭先生眼中可能是無效,但其實在第二個人眼中可能是極高效的。有效、無效是主觀的,沒有客觀標準的,是虛詞,是完全模稜兩可的,模糊其詞的。今天我所指的諸如此類的東西,我只是隨便講出幾樣,在國安法裏面大家還可以找到很多。

所以講回來你的問題,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香港人怎麼樣去自處呢?有了這麼一個港版國安法。7月1日抓了10人,其中有兩個個案是很讓人注目。第一個就是有一個鐵騎士,他踩著一輛電單車,豎起一幅「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的旗子。現在看報道,他被控為恐怖活動還有顛覆國家政權。我不知道是分裂國家政權還是顛覆國家政權,都是這麼荒謬的,他只是在展示一幅旗幟而已,他絕對不會落入第20條,或者21、22條那些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這樣的動作,沒有啊。如果勉強要說,會不會說你「旨在」呢?它(解釋說雖然)沒有這樣的行為,不過你的意圖是這樣。只說你「意圖」那就夠了,又或者會不會是這樣,就用了第21或23條,講甚麼煽動、協助、教唆這些罪行,我們叫做從犯的罪,會不會是這樣呢?我不知道!因為它仍沒有將整個起訴書的詳情公佈和披露。

另一宗案就更離譜的,有一個市民被警察抓的時候,就在他的袋子裏,有一幅「香港獨立」的旗子,在「香港獨立」的那幾個字前面還寫著「不要」,他疊好放在袋子裏,沒有展示的,都抓。這是甚麼意思呢?如果你說這個法律只是影響一小撮人的,那你就不要去黃店,你去黃店見到別人的連儂牆,(要別人)全部撕下來,否則我回來抓你,說你分裂國家!這是影響一小撮人,怎麼會呢?這很明顯就靠恐嚇!

設多個特別部門獨立於現有制度 如平行時空

梁家傑:它整套東西,當它真是可以指導你、規劃你生活的法律條文,其實它並不是!因為你從那麼多虛詞、那麼多大陸的語言,和一些沒有客觀準則的行文遣字,你要知道它只是一種工具,這把刀,現在就握在中共的手上。

正如上一次我和你(節目)的觀眾、聽眾講過的,這是一套平行時空的系統,第16、18、44,這幾條說警察部裏有特別部門,18條講律政司有特別的部門;44條講法官的委任。所以有個很特別的地方,本來警務處的阿頭(長官)是誰?PK鄧(炳強)吧,它弄了一個警務處裏面的國安處,有位女士是副警務處長,她的任命是由特首直接做的,她在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其實和PK鄧是平起平坐的,那這樣誰是她的老闆?究竟她是直屬鄭雁雄?還是直隸PK鄧?同樣道理,鄭若驊,律政司裏有特別部門,這個特別部門的那些人也是由特首直接任命的,但是他們的老闆本來是鄭若驊。還有,法官一樣了,馬道立大法官都有些微詞,他就是說,不行吧,我們這些法官,是由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推薦,特首就行禮如儀,照單全收,而且在司法部裏,是由我去派發那些案件的,甚麼時候輪到行政干預我們呢?這些警察部、律政司、司法部門裏,究竟那些負責國安的人員,是向誰問責的呢?是向馬道立、鄭若驊、PK鄧?還是向鄭雁雄,作為這個國安監督來負責呢?

所以我就說,看完之後更加明顯,這整套冠以國家安全的系統,是平行時空地存在於香港,一旦你被認定為一個國家安全嫌疑人,那麼原來香港行之有效的那套機制對你就不適用了。

歐美加發「香港旅遊工作警示」 人人自危

記者:這是不是類似那些幽靈、附體之類的,蹲在旁邊,有需要的時候它就出來搞你?

梁家傑:幽靈、附體那些我不是專家,但你的比喻都比較接近。因為問題就是,如果很認真的對待這本東西(「港版國安法」),你覺得它是類似香港現在的《刑事罪行條例》等,看完後,知道這些事不可以做,那些事可以做,這樣做刑罰重些,那樣做就輕些。但你看完這套東西,你是不知道的,你只是認識了鄭雁雄!他是受命於習近平主席的,這是人治。

那為何,歐美加拿大都開始對他們的國民發出「香港旅遊工作警示」呢?去年「送中」條例的時候,即那個「引渡條例」,他們就已經害怕了,就怕他們來了香港,被特首簽了紙,送他回去大陸,那現在不就是借屍還魂嗎?這裏有55條,你一旦被鄭雁雄認定,你是屬於「少數特別複雜的情況」,是「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的」,或者「出現國家安全出現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你的命運會是怎樣呢?你會被送大陸,由中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來發落的。而當那個情況出現了時候,特區政府和現在現行的這套機制是保護不了你的。整套東西,思路清晰地去想想,這套平行時空的制度,是獨立於香港現有的制度。人大常委解釋,如果有和本地的法律衝突的,就凌駕本地法律。不論是前線的警察、律政司、法官一條龍,都是國家安全系統裏面的。

你想想,這套東西不就是用來嚇唬你的嗎?那些黃店不就要全拆掉連儂牆了嗎?雖然現在貼回些空白的貼紙。上次7.1遊行,有位小姐舉一張白紙嗎?那是不是就安全了呢?我不敢說。因為這套東西是如此的模稜兩可,一套明顯的人治,用來鬥人、治人的工具,你就不能當它是我們看慣了一百幾十年的香港法律一樣的看待的。這一套為何會讓那些歐美國家發出旅遊警示、工作警示,甚至終止和香港的引渡條例?就是因為她害怕,因為引渡條例,人來香港,一轉身立即走去了大陸,和「送中」時候的憂慮是一樣的。如果變成這樣,沒規沒矩的,變得完全是中共說了算,真的很難繼續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因為別人害怕呀,就算人家老闆肯過來香港開公司,都沒夥計(員工)來香港做,因為人人自危呀。

很多人會問,現在面對這個局面,我們應該怎麼做啊?我就覺得,唯有向以前,歷史之中,也受過同樣共產政權的獨裁的淫威,或者它們製造出來的困厄(處境窘迫)的人民學習。香港只是幸運,過去那幾十年,尤其自60年代起飛之後,我們得到自由人權,其實大陸的同胞,和之前蘇聯及加盟國的人民都是承受過那一套,同樣的困厄。之前我們都和觀眾講過了,例如哈維爾,捷克第一個民選總統,他在1979年出過一本書,《無權者的權利》,教你甚麼呢?活出真相!叫你堅持講真話,因為那些極權,通常就靠騙你,然後嚇你嚇到將它的謊言不斷重複,是這樣去駕馭人民的。如果每人都做《皇帝的新衣》那個小孩子,指出皇帝,「你沒穿衣服的!」這個時候,那個黑暗後的黎明就始終會出現,如果你放棄了那種保持自己做人的尊嚴,講真話的權利,就是自己放棄了你能活得有尊嚴的權利了。

取唾液驗DNA是入侵性舉動 無法律基礎

記者:那10個被指涉嫌違反國安法的人,被抽唾液,驗DNA。

梁家傑:你如果拿唾液,是一種相當有入侵性的舉動。例如正常情況有一個嫌疑人,拉回警署,正常的程序就是照相,和打手指模罷了,如果要做任何額外的東西,需要有理由才行的。例如有一些毒品案件,或者醉醉駕駛的案件,警方可能讓你留小便尿液來做分析,但那是與案件有關,你平白無故拿別人的唾液樣本,要拿他的DNA,用來幹嘛呢?例如,有一樁傷人案件,現場有一個行兇者的DNA的樣本,在取證的時候,它懷疑你是行兇者,那你就給我一些唾液樣本,查一查DNA看是否吻合,這樣也算有些譜,但是就算在這種情況,它也未必可以在你不同意之下,強行去抽取你的DNA。

我聽到,有一些7.1日被帶回警局的嫌疑人,被告(犯)「港版國安法」罪的人,被拿取DNA,我就覺得沒有甚麼(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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