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9日)通過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新規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該附屬法例明確賦予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的權力,用以認定某宗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一旦特首發出證明書,執法及司法機關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程序處理相關案件,證明書的適用範圍具備溯及力。

條文列明,不論涉案的犯罪作為或檢控時間是在2020年《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前、之時或之後,特首證明書均適用。換言之,即使是《國安法》生效前的涉案行為,若經特首認定涉及「國安」,亦須採用「國安」程序審理。

此外,規例訂明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證明書提出質疑,亦不得就該證明書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特區政府聲稱,「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評估能力優於法院」,相關規定與普通法原則一致,司法機關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政府強調,在附例下,所有罪行的原有「罪行元素」、最高刑罰、舉證責任及標準均維持不變;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與意圖,被告是否有罪最終由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裁定。

李家超今早見記者時表示,發出證明書是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要特別承擔的責任。他強調此舉屬「嚴謹、嚴肅」的行為,並承諾會「審慎」作出決定。李家超解釋,「危害國家安全的圖謀」往往涉及「國家級高手」,相關資料極其敏感,未必能於公開場合披露,通常僅限行政長官才能審閱,故由特首行使此法律權力是適當的。

他重申,訂立附例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爭拗」,並清晰界定現行法例下「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他強調新規例並不涉及擴充罪行定義、新增刑罰或增加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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