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今日(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屠龍小隊」案中三名被告合共逾67.4萬元的眾籌所得。控方指該筆款項用作支援恐怖活動,即使其中一名被告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亦不影響是次充公令的法律效力。法官張慧玲在聽取律政司陳詞後,正式批出充公命令,並表示將擇日頒發書面判辭解釋理據。
是次充公申請的被告人為黃振強、吳智鴻及劉佩凝。三人均未有出席聆訊,亦無律師代表。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浩淇指出,已發信予正在服刑的黃、吳二人,兩人皆表示不反對申請;至於劉佩凝,相關文件已按程序送達而且未被退回,但劉未有作出回應。
控方指,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而吳智鴻則為另一無名組織的主腦,兩人早前已分別被判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劉佩凝雖被指涉嫌協助眾籌,但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籌款作恐怖主義行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申請充公的款項總額為$674,860,其中包括銀行存款及4.29萬元現金。
控方:大量小額存款屬典型眾籌
律政司代表陳詞時強調,劉佩凝在Telegram通訊紀錄中曾向他人承認其角色,包括表示「無人知我係屠龍」、「只知道我係admin(管理員),唔知我係後勤」等。根據調查,曾有超過100萬元存入劉的帳戶,大部份轉帳均為不同人士存入的少量款項,具有明顯的眾籌特徵。
控方主張,該些款項的唯一用途是為了資助「12.8計劃」下的恐怖主義活動。律政司重申,雖然劉佩凝在刑事審訊中脫罪,但相關款項資助恐怖活動的性質並不因此改變,故法庭仍有權頒令充公。
「屠龍小隊」案為香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案情指各被告涉嫌於2019年計劃在灣仔遊行路線設置兩枚炸彈,並安排槍手在現場亂槍掃射殺警,意圖導致社會混亂及顛覆政府。
案件編號:HCMP 2021/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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