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早前因涉拖欠透支貸款,於去年被恒生銀行入稟區域法院,要求追討約10.3萬元的透支貸款、相關利息及訟費等費用。案件今(15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就發出押記令而提出反對理由」聆訊,唯查未有出席。代表原告的律師指,今年5月12日已再度向查發出確認書,但未獲回覆。聆案官李慧雲應原告要求,頒下絕對押記令及要求查支付6,100元的訟費。
原告人為恒生銀行有限公司,被告為查錫我。
據入稟狀指,查錫我為恒生銀行的客戶,銀行不時向他各類信貸服務,2010年6月9日,查錫我與銀行簽訂有關申請20萬透支限額的融資協議書(Facility letter),獲提供20萬元銀行賬戶透支額;2024年8月16日,銀行取消查錫我的透支服務,並要求他償還金額;2025年7月29日,銀行去信查錫我要求還款,唯在多次催促下,查未有還款。截至同年8月6日,查仍拖欠約10.3萬元。
原告遂就此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查償還款項以及自8月7日起、以年利率8.25%計算的款項利息,和損害賠償金包括訟費。
根據資料,絕對押記令(Charging Order Absolute)是法院在債權人勝訴後,針對債務人名下資產(如物業、證券等)發出的強制執行命令。它將債務人的財產作為債項的抵押,保障債權人日後能透過出售該資產來收回欠款。
案件編號:DCCJ4485/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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