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夜更的士司機因不滿其電單車泊車位長期遭他人佔用,前年在觀塘以打火機焚燒他人電單車車冚洩憤,火勢蔓延並燒燬31輛電單車及一輛私家車。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今日(15日)於區域法院被判處入獄40個月。法官林嘉欣於判刑時強調,縱使法庭理解被告因泊位被佔而憤怒,但縱火行為絕不可因此合理化。

現年48歲的被告鄧柏麟,案發時任職夜更的士司機,過去曾擔任私人司機。

案發於2024年12月29日,消防接報指觀塘有康街一處電單車泊車位起火。警方及後透過行車紀錄儀發現,被告當時駕駛的士到達現場後下車,並使用打火機點燃涉案電單車的車冚,隨後返回的士逃離。火勢迅速擴張,最終波及現場31輛電單車、一輛Tesla私家車及建築物外牆,導致總損失金額達92萬元。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屬初犯,月入約1.5萬元,平日習慣駕駛電單車往返工作地點。案情指被告長期面對電單車泊位被霸佔的問題,曾因此累積收到超過10張違例泊車告票。案發當日,被告在臨近下班時發現其電單車再度被他人移離原位,泊車位則被另一輛電單車佔用,令其再次面臨票控,在一時氣憤下犯案。

法官林嘉欣在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稱,若被告關於車位被霸佔的說法屬實,法庭能夠理解其憤怒之情。然而,法官強調縱火屬嚴重行為,絕不能將之合理化。考慮到被告在案件早期及時認罪,法庭給予相應刑期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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