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引發社會對大維修工程「圍標」問題的高度關注,香港大律師公會早前成立專責小組,研究相關法律議題。公會主席毛樂禮分別接受電視節目和報章訪問時表示,建議政府短期內修訂《競爭條例》,針對圍標、瓜分市場及合謀定價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引入刑事責任,最高刑罰可定為監禁7年。
目前香港的《競爭條例》屬民事性質,對違反競爭守則的人士,法庭現時僅可判處罰款或吊銷其擔任董事的資格。毛樂禮指出,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圍標參與者未必能充份感受到行為的嚴重性。他形容,社會文化中或許認為操控市場或造假交易僅屬「曳(頑皮)」,與偷竊或搶劫的嚴重程度不同。
為加強阻嚇力並改變社會對圍標的價值觀,公會建議修訂《競爭條例》第91條,將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參考外國經驗,英國、紐西蘭、澳洲及加拿大對「卡特爾(合謀)行為」的最高監禁刑期分別介乎5年至14年不等,公會初步認為本港可將刑期定為7年,使競爭法案件具備「民事及刑事雙軌並行」的機制。
在舉證責任方面,儘管競爭法案件目前屬民事性質,但本港法院在過往案例中多次表明,舉證標準須採用刑事案件的「毫無合理疑點」門檻,而非民事案件較普遍的「可能性權衡」標準。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在過去多宗案件中曾嘗試推翻刑事門檻,但均告敗訴。
毛樂禮提到,《競爭條例》立法時並未明確規定舉證標準,而合謀行為往往缺乏「白紙黑字」的直接證據。他建議立法會或政府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監管機構在循民事途徑追討罰款時,採用民事舉證責任,以增加執法效率。對於修例可能面臨司法覆核的擔憂,他認同「是有得拗」,但相信若經由立法會正式修訂條例並清晰列明標準,挑戰難度將會大增。
對於公會的建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回應,正與競委會從立法及其它層面進行多角度檢討,目標是加強對反競爭行為的阻嚇力。競委會則表示,由於早前敗訴的案件已進入上訴程序,現階段不便就舉證門檻等法律觀點作出評論。
另外,關於宏福苑大火聽證會,毛透露共有26位大律師參與,其中包括5位資深大律師,人數可能是本港歷史新高,部份大律師是以「義助形式」代表居民及法團。他認為,聽證會中披露的事實或證人供詞,將來可成為法律追討的依據;至於是否需要將委員會「升格」為具法律傳召權的「調查委員會」,則應由委員會自行考慮並平衡調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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