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日(4日)公布修訂後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與僱員提供更清晰的執行指引。新修訂的守則重申了3項核心原則,並首度引入企業具體示例,同時提醒僱主,不應因惡劣天氣而扣減僱員薪酬或強制以假期抵銷工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修訂後的《守則》以淺白易明的方式闡述指引,重點環繞3個主要原則:及早制定工作安排、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以及必須履行勞工法例的規定。
當天文台在工作時間內、預計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生效前的兩小時內發出預警,僱主應按協定的工作安排讓僱員分批離開工作地點、下班或遙距工作。在擬訂上班安排時,僱主應優先評估員工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並按行業性質及服務迫切性,將在辦公地點當值的必要人員減至最少。對於需在惡劣天氣下值勤的員工,僱主應預先與其協定復工時限及薪金計算方法,並確保所有員工事先知悉並同意相關安排。
針對交通服務中斷的情況,守則建議僱主應容許行動不便者(如懷孕或殘疾僱員)、居於離島等偏遠地點或需依賴渡輪往返的僱員優先離開。若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在工作期間生效,戶內工作者一般應如常值勤,戶外作業則須儘快暫停,直至天氣轉趨安全。
在薪酬權益保障方面,勞工處強調,若僱員受環境因素影響而未能上班或及時復工,僱主不應扣減其工資、勤工獎或津貼。此外,僱主不得要求員工隨後補回工作時數,亦不應扣減員工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守則特別提到,即使僱主預知熱帶氣旋即將襲港,亦不應臨時修改僱員的假期編排,以抵銷因惡劣天氣損失的工作時間。
加入重要提示引用企業實例
與舊版相比,新守則於第二章增設多項「重要提示」,將過往散見於各處的要點集中標示,例如提醒僱員必須清晰了解薪金發放安排。同時,守則新增了企業實例供業界參考,例如引用藥品製造公司的個案,說明如何透過員工手冊與內部通告雙管齊下,落實惡劣天氣下的職責分配。
法例責任方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若員工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責任。勞工處提醒,僱主應定期檢視相關安排,並在公共交通受限時提供安全接送或發放額外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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