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大埔宏福苑發生五級大火,暴露出現行消防規管制度的問題。保安局今日(29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規定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必須預先獲得消防處審批,違者首次定罪可被罰款20萬元;將物業管理公司納入「責任人」範疇,施加定期火警演習等法定責任。
宏福苑承辦商多次延長停用消防系統而缺乏監管,當局建議將現行行政安排提升為法律要求,以避免大廈出現「防護真空」。在新修例下,消防裝置承辦商如需關閉消防栓、花灑、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消防裝置,必須先獲得處所「責任人」授權,並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遞交申請。
若未經批准擅自關閉相關裝置,首次定罪最高罰款達20萬元,持續違規者每天可加罰2萬元。此外,修例亦建議新增「即時通報機制」,規定承辦商在發現消防裝置損毀後,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以便當局及早介入。
董事疏忽亦屬違法
為理順處所管理責任,政府提出引入「責任人」制度,清晰界定擁有人、佔用人及獲聘管理相關裝置的物管公司均須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物管公司將被施加額外法定責任,包括必須最少每半年安排承辦商檢查火警警報系統、每年舉行火警演習,以及定時巡查並記錄逃生途徑的消防隱患。若不遵從消防處發出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即屬違法。
當局強調,有關要求是將現行業界良好作業指引提升至法律水平,預計不會對管理費造成顯著壓力。值得注意的是,局方建議加入「管理層刑責」條款,若公司觸犯相關罪行,一經證明涉及董事或管理層的同意、疏忽或不作為,相關人員須負刑事責任。
票控「鎖死」走火通道
考慮到傳統檢控程序未能產生即時阻嚇作用,保安局建議針對9類責任清晰的罪行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前線消防人員日後可直接發出告票,例如「鎖上逃生途徑」罰款6,000元,「阻塞逃生途徑」則罰1,500元。其它適用於定額罰款的行為還包括未有每半年或一年安排消防年檢、未有展示年檢證書(FS251),以及承辦商未獲准擅關裝置等,定額罰款額均建議為6千元。
此外,當局建議大幅提高多項罪行的最高罰則。若「責任人」未有保持消防裝置時刻有效,最高罰款由5萬增至50萬元。任何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干擾消防裝置,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可達300萬元及監禁3年。
在提升專業質素方面,政府建議取消消防裝置承辦商的永久註冊制,改為每5年續期一次,而且續期時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合資格人士的學歷要求亦將由文憑提升至學士學位水平,並須每5年完成30小時持續專業進修。
有關修例將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並爭取在今年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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