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年提出在東九龍、啟德及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建造智慧綠色集體運輸系統。政府就新型集體運輸系統提出規管框架,當中建議首段專營權一般將不多於50年,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或延續專營權。政府的目標是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主體法例的草案,在明年起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上述3個項目,批出營運系統及進行相關設計和建造工作的專營權。

運輸及物流局、運輸署、機電工程署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出政府會預留彈性,容許將來透過標準化的規管框架引入如「雲巴」、「智能軌道快運系統」和「膠輪捷運系統」等的新型集體運輸系統。

文件提到,藉著引入新型集體運輸系統,政府會公開招標鼓勵本地、中國大陸及海外的投資者和營運者參與,以加快應用新技術,同時透過競爭提升服務質素。

可罰款及撤銷專營權

擬議規管框架將包括4個層級:即主體法例、附屬法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施加的專營權條款,及專營權協議條款。

主體法例為專營權的批予及規管提供法律依據,訂明專營公司的權利、責任及罰則,及訂明指定政府人員在規管方面的權力,並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予或延續專營權。擬議的法例,初步涉及規管專營公司的管治、維持妥善及有效率的服務,及備存和提供資料和紀錄。

如專營公司違反擬議法例、專營權條款或協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視乎程度施加罰則,包括罰款及暫時中止甚至撤銷專營權。政府亦可在特定情況下,接管新型集體運輸系統。

票價調整設「負擔能力上限」

框架內擬議的專營權協議,會訂明政府監管專營公司服務水平的機制、票價調整機制、專營公司須達到的表現水平等。政府稱,票價水平及調整機制中,會參考現時鄰近公共交通服務的票價,設定初始票價範圍。投標者於建議書中提交的建議初始票價,必須在政府設定的票價範圍內,亦會是評標考慮因素之一。

3個智慧綠色集體運輸系統項目的票價調整機制設有「負擔能力上限」安排,以限制在特定年份內可以實施的票價上調幅度,不得高於相應期間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變動。政府會定期檢視項目的票價調整機制,如有需要會按專營權協議條款作出調整。

另外,擬議的專營權協議亦包括工程範圍、完工時間、採用的技術標準和規格以及工程進度和質量的監察機制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在首段專營權屆滿後延續專營權,則一般不多於5年。專營公司亦須符合大多數董事通常居住在香港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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