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信陽市光山縣家長曝光,去年11月,年僅15歲的女兒被54歲班主任老師帶往賓館實施猥褻,涉事教師僅被行政拘留10天,家長在刑事追責過程中遭遇重重阻礙。此事被曝光後,激起民憤。

54歲班主任猥褻未成年女生 警方僅行政拘留10天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4月14日報道,周海(化名)是河南省光山縣人,2025年9月,15歲的女兒周雨(化名)考入光山縣某高中。家裏距離學校約10公里,女兒上高中後便住校學習,每兩周回家一次,「有時周末會在學校補課。」

11月8日,周六,周海讓親戚幫忙接周雨回家。上午10時許,親戚告訴他,女兒不在學校,「我回家後問女兒怎麼離開學校了,女兒說是班主任劉某帶她出去賓館開房了。」他立即帶著剛回家的女兒前去賓館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

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中,周雨說,11月6日,同班一名同學向班主任劉某告她在班裏說其壞話。下午5時,劉某在向她了解情況時,說她很可愛、很漂亮,然後帶她去辦公室詢問家庭情況等,「他讓我今後把他當成自己人。」

11月7日,劉某給了她一張假條,蓋著學校印章的《請假條》顯示,學生周雨因生病請假一天,從11月7日至11月8日,班主任簽名是「劉某」。

當天下午,劉某給周雨200元,讓買東西吃,然後就帶她去附近一家牛排店吃飯。

隨後劉某稱要在賓館開一間房,到賓館後,劉某拉上窗簾鎖上房門,並實施猥褻行為,周雨拒絕後,劉某離開賓館。周雨說,「我以為他是想帶我吃個飯,開房給我一個住宿的地方,他自己回家。拒絕他後,他讓我不要給家長說他帶我開賓館的事。」

2025年11月19日劉某在警方做的筆錄顯示,劉某54歲。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筆錄中提及,警方調取監控發現,事發當天,劉某曾於11月7日下午2時前往一家藥店,在計生用品櫃枱前停留。

警方的案件現場訪問記錄表顯示,警方對賓館一名住宿客人進行詢問,對方稱,11月7日下午6時20分左右,其下樓拿東西後回房間,聽到對面房間有小女孩哭的聲音。

11月19日,光山縣公安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劉某對周雨實施了猥褻,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女生重度抑鬱 家長刑事追責遇阻

周海表示,這件事對女兒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

醫院2025年12月18日出具的《心理健康臨床症狀自評量表》顯示,周雨存在重度抑鬱症狀、中度焦慮症狀、中度敵對症狀、重度恐怖症狀、重度偏執症狀、中度精神病性症狀等。

12月下旬,周雨轉學。周海表示,「事發後,女兒特別怕一個人獨處,經常自言自語,說自己那麼相信老師,為甚麼老師要這樣對待她。她沉默寡言,平常莫名其妙就哭了。」

今年1月28日,周雨因情緒低落,服用過量阿莫西林,導致藥物中毒,被家人送醫院洗胃治療。周海說,「當時是晚上,孩子在學校突然喝藥了,幸好同學發現及時,老師通知我們後,及時送醫救治。」

「行政拘留10日太輕了,作為班主任應該為人師表,卻做出如此下作的事,我希望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海說,去年11月中旬,他向光山縣教體局投訴,但始終沒有獲得正式回覆,「他們口頭通知我,說劉某被降級了。」

由於警方認為不構成刑事案件,周海便委託律師,希望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截至2026年4月14日,法院未回應。

報道說,錄音顯示,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刑事案件的涉案材料應由警方移交檢察院,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不需要當事人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訴。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了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據該法條,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月1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嘗試聯繫涉事學校校長沈某,無果。光山縣教體局工作人員則表示,已對涉事老師劉某降級處理,調離教學一線,在原高中做後勤工作。關於家長若不滿意該如何申訴,對方未明確回應。

另據澎湃新聞,家長申請刑事立案、立案監督、刑事自訴均未果。光山縣檢察院人員稱,未收到家長的反映材料。而光山縣檢察院綜合業務部電話為空號或無法接通,辦理未成年案件的第五檢察部電話為空號。涉事中學校長和光山縣公安局負責人,均拒絕接受採訪。

律師支持家屬從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同步維權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財產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根據《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它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胡磊指出,15歲女孩屬於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利用班主任身份,以請假條為由將其單獨帶出學校、帶到賓館,拉窗簾、鎖門、試圖抱壓在床上等行為,如果能證明存在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強制因素,或者利用了教師的職務優勢和孤立環境,就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賓館住戶聽到的哭聲、嫌疑人購買計生用品的行為、女孩的陳述以及心理傷害情況等,能夠進一步證明行為的強制性和惡劣程度,當事人劉某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姦罪未遂,公安機關可以補充偵查,檢察院也可以進行立案監督,進而轉為刑事案件。

胡磊表示,對受害人的心理傷害鑑定很有必要。該鑑定雖然不是轉刑事的唯一依據,但可以作為重要證據,支持認定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其它惡劣情節」。家屬可以從刑事、民事和行政紀律幾個方面同步推進維權。

民情激憤

此事被曝光後,激起民憤。

網民表示,「54歲班主任帶15歲女孩到賓館開房猥褻被拘十天,你說這個只被拘留十天?這犯罪成本也太低了吧!這確定不是助長某些人的色膽和色心?」「毀掉一個女孩只需要付出10天的代價?」

「這種處罰力度太輕,犯罪成本太低了。身為老師傷害未成年學生,最後只拘留十天,根本起不到懲戒作用,很難讓人信服。」「犯罪成本也太低了吧,鼓勵犯罪嗎?」「只拘留十天算甚麼?」「拘留10天就完事了???」「十天?也太不公平了吧?對於小女孩來說是一輩子的陰影呀!」「是懲罰還是獎勵?」

「縣公安局處理的對嗎?這種觸犯刑法,不應該是公訴嗎?公安偵查結束後,應該移送檢察院起訴。為何是受害者家屬自訴?」

「應該重判並吊銷教師證。」「普通人維權很難。」「這是刑事案件,犯罪行為,開除公職,要判刑的。」

「申請刑事立案、立案監督、刑事自訴均未果。這是在保護誰?」「事發後受害未成年抑鬱加重,家長申請刑事立案、立案監督、刑事自訴均未果。光山縣檢察院人員竟稱,未收到材料。」「材料不翼而飛了??檢察院有。」

「為人師表者竟對未成年學生伸出魔爪,十天拘留與所造成的終身創傷相比,何其輕飄。家長求告無門的困境更令人心寒——當保護機制層層失靈,誰來守護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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