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受賄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容積獎勵案等4大案,今天(26日)下午一審判決,全案11名被告,其中柯文哲被判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據台北地檢署起訴,全案分為四大區塊,包括「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政治獻金公益侵佔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及「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及前三案。
台北地檢署2024年12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公益侵佔與背信等罪嫌,起訴柯文哲,沈慶京,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北市都發局前局長黃景茂,北市都委會前執秘邵琇珮,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應曉薇、吳順民、李文宗、李文娟及端木正11人。
台北地檢署起訴,柯文哲涉嫌於京華城弊案中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主管事務圖利罪、公益侵佔政治獻金罪、背信罪,對其具體求刑28年6月、罰款5,000萬元(新台幣,以下同)。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全案11名被告,其中柯文哲依違背職務受賄罪判刑13年、褫奪公權6年,2件公益侵佔政治獻金罪各判刑2年與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罪2年,合併判處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合議庭今天宣判後,隨即召開訊問庭,以判決結果為新證據,就有無變更強制處分必要進行訊問庭。法官就是否變更強制處分訊問後,諭知柯文哲維持7千萬元交保、科技監控等強制處分。
此外,柯文哲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北士科、魚果市場、台智光等案,台北地檢署另案偵辦中。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規定,如有「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等情事,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這意味柯文哲已無緣參與2028年台灣總統選舉。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判刑4年6月;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前台北市工務局局長黃景茂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前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珮判刑1年3月,緩刑3年;前木可公司董事長李文娟判刑2年4月;會計師端木正判刑1年;應曉薇顧問吳順民、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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