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入第11天審訊。代表被告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在作中段陳詞時指,控方主張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透過修憲改變中共的領導地位,此種說法實屬「大逆不道」,因其變相「僭建」並規範了憲法賦予人大的修憲權力。

辯方代表大律師沈士文續就毋須答辯作陳詞,針對控方主張2018年修憲後中共領導地位不可撼動的基礎,沈指根據憲法字面理解,人大行使的修憲職權應是「無分程度、無分有限制」的,足以修改整部憲法。他批評控方對憲法序言的演繹過於「狹隘」,將歷史敘述「強力引伸」為領導地位不可改變。沈續稱,中國歷史仍在推進,難保日後不會發展至「多黨共同領導」以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理想,呼籲法庭不應「限制了整個祖國的發展」。

沈士文亦就政治表達權利提出質疑,指出支聯會僅有「口號式、無實際行動」的綱領,控方卻因被告未提出合法修憲手段而「反咬一啖」。他認為若單純宣揚口號便要面臨10年監禁,將難以與《國安法》及人權法中保障政治權利的條文「吻合」。

鄒幸彤:結束一黨專政即「民主轉型」

自辯的鄒幸彤則反駁控方的邏輯等式,認為「結束一黨專政」旨在追求「民主轉型」,與「結束中共領導」屬不同層次概念。她質疑,若「中共領導」是一項法律規定,則必然存在「合法途徑去改變」,法律亦必須保障公共空間有「辯論憲法」與尋求社會共識的自由。

鄒幸彤進一步指出,控方的詮釋實質上是「根本否定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的身份」,意指國家永遠只能由特定政黨統治,而子孫後代皆須服從。法官黎婉姬多次介入,提醒鄒應避免使用「偏激」字眼或在法庭進行「政治表態」,強調應使用「中立言詞」。

法官李運騰在庭上提及,參考黎智英案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爭議,反映出《國安法》雖然無明文「釋法機制」,但是透過特首提請人大釋法,實際上存在「糾錯機制」。他打趣道,即使本案對《國安法》第22條的詮釋有誤,依然有機制可以「糾正到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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