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談到評論人王岸然被捕,是因為涉嫌觸犯「妨害調查罪」,但到底什麼是「妨害調查」呢?恐怕很多人都不清楚;就算知道法律條文字面義,或許也沒深究它的「立法」原意。昨日有朋友給我提供了一些補充資料,值得跟大家分享。

「妨害調查罪」,即所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據條文說,如任何人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卻意圖妨害該項調查,或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作出任何披露,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

據媒體報道,王岸然跟国安警見面時,警方曾提醒他不得披露調查內容,而王亦了解這個要求。唸過法律的王岸然,理應很清楚什麼是「保密協定」,為什麼又明知故犯,在YouTube公然談論自己被国安約見呢?

我猜岸伯誤墮「法網」的原因,不是「跳掣」或「黐咗線」,而是他太懂法律了——但很不幸,「国安法」根本不是他所認識的法律。

岸伯之所以公開被国安約談的過程,我個人認為,是因為他不知道自己正被調查,或真心不覺得自己已經「被捕」。他認為「国安約談」不等於正式立案,覺得可以選擇去抑或不去。既然自己沒被調查,又沒犯事(他堅信召開「民間記者會」不犯法),即使公開談論,又怎會犯「妨害調查罪」呢?岸伯上述邏輯,在正常民主法治國家,的確完全有效,但⋯⋯

在偉大的「国安法」下,被約談已意味着你被調查,甚至被捕了(只是還沒落案charge你)。一般情況下,你其實就連「自己被国安約談或被捕」也不能向外披露;記者問起,你也不能承認。跟王岸然同日被約談的廖成利就做了示範:他只跟記者講,自己簽了保密協定,什麼也不能披露。

明乎此,你就明白早前積極跟進宏福苑火災的Hailey Cheng和在港大主修新聞和國際政治的Ellie Yuen,為什麼從未具體解釋自己「封口」不談火災的確切理由了。若她們曾被国安約談,根據那「国安條例第88條」,只要她們承認被約談,馬上就會犯法。至於早前非常勇猛地臭罵政府的陳淨心,當然也是基於相同理由而忽然閉嘴。国安警最近唯一高調滅聲的案件,就是拘捕提出「四大訴求」的中大生Miles Kwan。

在許多民主法治國家,例如台灣,「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適用於檢察官、警察等執行職務的人員,目的是保護當事人名譽、私隱及確保偵查順利進行,所以被調查者(或被告)本身不負有「偵查不公開」的法律義務,絕對有權披露自己正被調查。為什麼香港涉及「国安案」的人卻沒有這項權利呢?

我認為歸根究底,還是要回到所謂「国安」的本質:「国安警」的存在,是為了確保中共權力不被挑戰;「国安法」的制定,是將一切可能動搖中共權力的行為都定性為「罪行」。因此,「国安警」並非一般意義的警察(即是以「維護市民人身安全或私有財產」為己任),他們只是朝廷鷹犬,做的是維穩和統戰,執行的「法律」亦非普通刑事法。

試想一下:有些人沒犯法,像王岸然在私人地方開記者會、網民以合法手段跟進火災,政府怎樣禁止呢?但不禁止,黨的管治權威及合法性又可能被質疑,「国安」就爆發危機了。這時候,「国安警」就要出手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但這種解決手法也會引起爭議——例如涉及侵犯言論自由,當事人能不能找律師也是灰色地帶——影響中共想說好的「法治」故事,怎麼辦?

答案就是特別立一條法,禁止被滅聲的人披露自己被滅聲。有了第88條,你就不能隨便批評港共侵犯言論自由,因為根本沒有人承認被封嘴,你沒證據,就只是「造謠煽動」而已。這就是「妨害調查罪」的實際操作原理。

王岸然先生是唸法律的,他明白自己沒犯法,卻不知道自己已經「犯法」。希望香港的讀者小心一點,勿再輕信「過時」的常識了。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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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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