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發生無差別襲擊事件,原審唯一脫罪的「白衣人」男被告王志榮,經律政司上訴得直後案件發還重審。區域法院裁定他暴動及蓄意傷人罪名成立,法官葉佐文今早(8日)判處他監禁7年。
王志榮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於元朗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
上訴庭早前在判辭中指,原審法官考慮上出錯,忽略了多項證據,更將王與疑犯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上訴庭認為,原審應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時間、地點、距離、衣著以及其他身體特徵的吻合程度,並評估這些吻合純屬巧合的可能性。最終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原審考慮。葉官上周改為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成。
案情指,王志榮當晚與其他「白衣人」元朗站大堂閘外指罵閘內的人、向收費區投擲寫物品、做手勢和擺動身體挑釁,又用垃圾桶蓋襲擊一名在逃跑的人。他之後走到月台,手持籐條指罵和追打站內的人。
葉官指,同案認罪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為王志榮在角色亦相同,故同樣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沒有扣減,2項罪名各判囚7年,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 (Consolid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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