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白衣人」在元朗襲擊市民,其中一名「白衣人」王志榮獲判無罪釋放,上訴庭接納律政司上訴,案件須發還重審。原審法官葉佐文今日(26日)在區域法院審理此案,控方指警方在王家中搜出涉案人的同款波鞋,藉此辨認出他在案發現場參與暴動。葉官指王與他人同住,物品可能屬於一人或多人,疑點利益應要歸於被告。案件將於4月3日作出裁決,王獲准保釋。

被告王志榮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及大律師關唐利代理,控方則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靖頎代表。

控方指,控辯雙方在原審時同意一對在王志榮住所中搜獲的涉案黃黑色波鞋「屬於」王志榮,因被告未提及其他人,可理解為該波鞋僅屬被告所有。但辯方稱「屬於」的意思不一定指王是波鞋的唯一擁有者。

葉官亦質疑「屬於」一詞是否百分百等於物件屬於某人所有,因為「屬於」可解釋為屬一人或多人擁有,建議控方應參考《康熙字典》、《牛津詞典》或《檢橋詞典》理解詞義,而非僅依據句子內容否定該波鞋可能有其他物主。控方回應,這是一般人的理解。

葉官稱,王的住所還有其他人居住,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一旦物件有可能多於一個物主,便未達到唯一合理推論的舉證水平。控方解釋,波鞋是事發後24小時內在王住所搜出,具有很高的證據價值。官反指,應該用「管有」來表達。

辯方律師駱應淦同意「管有」是較為適當的說法,強調該波鞋款式普通,沒有證據顯示其十分罕見,強調法庭不應僅憑外貌相似判定被告身份,應進一步比對其他身體特徵。駱引用「林子健案」稱,高院法官李運騰依靠衣著、走路方式、身型、頭髮旋等辨認出被告。但在本案,控方僅單憑樣貌指控涉案片段中的人士是王,並不公道和太過武斷。

葉官在聽取雙方意見後,決定將案件延至下周四(4月3日)宣判,被告在此期間繼續獲准保釋。

同案7名被告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與蔡立基,早前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分別被判監3年半至7年。其中蔡立基上訴得直脫罪,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上訴均被駁回。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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