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反送中運動期間,一名時任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節目助理在灣仔衝突現場被捕,去年3月被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成,監禁4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1日)開庭處理被告提出的上訴,法官潘敏琦不接納被告聲稱案發當天僅在場拍攝抗議活動,駁回上訴。

上訴人為梁家樂,去年3月判刑時26歲。上訴方表示,梁擁有新聞學高級文憑課程、傳播媒體學位,案發時是剛剛畢業的學生,擔任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組節目助理,希望成為攝影記者,以社會事件為主題,積累入行需要的作品,類似戰地記者記錄戰爭場景。

上訴方強調梁現時「坐緊冤獄」,在案發時攜帶的相機不具備變焦功能,所以需要在暴動現場近距離取景。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梁利用照片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或有意與警方對抗;又指原審法官的裁決太粗略和不穩妥。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反駁,梁家樂沒穿著反光衣,拍攝時與示威者的傘陣距離不足一米,即使警方使用催淚氣體驅散人群,梁仍未離開現場。關於梁被捕時拿著相機,並非身處示威者中間,高舉雙手大喊「我真的是來拍照的」,控方並非指控梁有具體破壞行為,而是認為他身處現場的舉動,以及拍攝後再在網上傳遞相片,鼓勵了其他示威者。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認為,梁拍攝的照片大多捕捉示威者的背影,正面容貌甚少入鏡,質疑若要全面報道,為何不跑到示威者前面,拍下他們的正臉。上訴方回應稱,被告不會叫示威者望鏡頭「V 住手勢」;亦有部份照片從示威後面拍攝,記錄了消防員滅火及上班族下班的情景,「參與暴動」並非唯一合理的可能性。

潘官聽取陳辭後表示,即使梁身上未攜帶示威裝備,也不代表他未有「參與暴動」。她認為上訴理由缺乏合理爭議之處,即日駁回了定罪上訴許可,判辭將於3個月內頒布。梁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7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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