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對極權遊行」共有96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一宗涉及12人被判罪成的案件中,有5名被告針對定罪及量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10日)頒下判詞,裁定其中一人的刑期上訴得直,從4年3個月減至4年,同時駁回其他被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5名上訴人分別為馮嘉文、歐陽志堅、邱偉濤、林耀俊及謝達志,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馮嘉文在審訊後被判罪成,處以5年3個月的監禁;其餘4人認罪,刑期介乎4年至4年3個月之間。其中謝達志於案發時為瑪麗醫院醫生,馮嘉文為工程師。

上訴人邱偉濤指自己比其他被告更早認罪,應獲得25%的減刑幅度,但原審法官認為他悔意極為不足,實際僅獲20.3%的減免。判詞引用原審求情時的討論,邱的辯方大律師表示,事發時其他示威者試圖襲擊警員並搶走邱,但警方卻對未戴頭盔的邱,用警棍猛擊其頭部和身體。原審法官批評,錄像顯示當時場面危急,其他示威者試圖搶犯,警員才使用武力制服邱,而邱仍試圖逃跑。

上訴庭指出,雖然辯方看似批評警方對邱使用了過度武力,但是並未試圖減輕邱的罪責;原審法官因邱的求情理由認定悔意不足,僅給予20.3%的減刑幅度是錯誤的,應與其他被告一樣獲得25%的減免。因此,裁定邱的刑期上訴成立,撤銷原刑期4年3個月,改判監禁4年。

上訴庭質疑被捕地點近暴動現場

至於不認罪被告馮嘉文的定罪上訴,判詞引用了他在原審中的辯護陳述。馮聲稱自己只是路過現場,並未參與暴動,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攔截,但原審法官拒絕接受其證詞。上訴方強調,馮在政府總部左翼附近出現時,該處相對平靜,暴力行為主要集中在其它區域,因此不應將左翼納入暴動範圍;根據馮的衣著和裝備,無法讓法庭得出他參與暴動的唯一結論。

然而,上訴法庭反駁稱,原審法官已指出左翼與政府總部中間位置非常接近,若非警方及時介入,示威活動擴散至左翼是預料之中的結果,因此將左翼納入暴動範圍並無不妥。上訴庭批評馮的證詞無稽,意在掩蓋他被捕地點的真實意圖,除非馮的感官異於常人,否則不可能對暴動毫無察覺。因此,上訴庭駁回了馮的定罪上訴。

至於5人提出的刑期上訴,上訴方質疑,當日同一時間、地點發生的事件被拆分成4宗案件,分別由區域法院3名法官審理,而本案的量刑起點最高,長達64個月,比另一宗案件的48個月多出16個月,認為上訴法庭應予以干預。

上訴庭則認為,其它區域法院的判決理由不具指導性或約束力,原審法官根據本案案情及加重因素,特別關注此次暴動涉及破壞政府總部這一極為嚴重的加重情節,並根據上訴人案發時的裝備,認定他們的參與程度並非最低,量刑起點並未過高。因此,刑期上訴被駁回。

案件編號:CACC68/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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