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抽樣調查時發現一名退休警員仍持有與前妻購入物業的一半業權,要求他遷出獲編配的公屋。退休警提上訴時稱法庭已將物業判予前妻,但不獲房委會上訴委員會接納。他上周五(21 日)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房委會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申請人為66歲的林江石,建議答辯人為房委會上訴委員會。
入稟狀指,林江石於2017年申請4人公屋,獲編配葵涌石籬二邨某單位,房委會於2023年修訂「富戶政策」,要求家庭成員申報居住情況和持有的住宅物業,當時林填寫表格聲明沒有擁有住宅物業。
房屋署2024年5月抽樣查冊後,發現林曾購入一住宅物業並擁其中50%權益。林江石解釋,該物業是他與前妻購入,兩人於1996年離婚後,法庭將物業判予前妻,但前妻一直無視他多次要求進行轉讓手續。
房署去年7月向林江石發出遷出通知書,並終止公屋租約。林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委員會以2比1維持沒收公屋的決定。
根據入稟狀,上訴委員會的3人中,1人接納林並非蓄意不披露相關業權,不應收回單位;兩名成員則認為,若酌情處理事件對其他申請人或租戶不公平。
申請人在入稟狀稱上訴委員會對政策有誤解,無理剝奪了申請人申請公屋的權利,剝奪公屋福利會對申請人退休生活造成龐大住屋開支,質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非法、不合理及違憲;入稟狀又稱,委員會在書面決定未有詳盡說明駁回林上訴的理由,屬於程序不當,要求法庭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發還委員會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HCAL47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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