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員於社交平台「小紅書」聲稱能教授滑翔傘,並在兩年前指導一名女學員時,未能確保學員的右側安全帶妥善扣好,結果起飛後僅3秒便失控墜落山坡,造成學員小腿骨折。被告被控違反《民航法例》下的疏忽危害他人安全罪,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今日(17日)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成為首宗引用《民航法例》檢控的滑翔傘事故案例。

被告袁偉傑被控一項疏忽導致或允許航空器危害他人安全罪,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章附屬法例C)。這是民航處首次以此法例檢控滑翔傘事故,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0月2日在香港,作為雙人滑翔傘的飛行員,疏忽地致使或准許滑翔傘危及他人,即該滑翔傘乘客張藝琦。

案情顯示,事主張藝琦透過「小紅書」聯絡袁偉傑,對方聲稱自己是滑翔傘教練,曾經是警察,並表示課程免費,但需購買裝備。張在與袁偉傑交流後,信任其經驗,並參加了理論課。被告曾聲稱自己是美國三角翼及滑翔傘協會的註冊教練,但事主後來得知其執照已過期。

2023年10月1日,事主詢問是否需要準備課程,袁偉傑回答「不需要」。翌日,二人在馬鞍山昂平集合,袁偉傑為事主準備了頭盔,但未進行任何起飛前的安全講解或裝備檢查,便直接帶著事主起飛。在飛行過程中,滑翔傘的右側安全帶突然鬆脫,造成兩人墜落山坡。事主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腳踝嚴重骨折,並接受了四次手術,之後需要長期治療,右腳踝的活動能力大幅受損。

專家指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起飛前準備不充份,特別是安全帶未檢查妥當。當時,袁偉傑只穿著拖鞋,並未進行飛行前的安全檢查,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問題並阻止起飛。在飛行過程中,對滑翔傘的控制失誤也進一步加劇了事故的發生。

辯方表示,本案是首宗因滑翔傘事故而依民航法進行檢控的案件,被告未曾預料會遭刑事起訴。辯方又指,事主已經提出民事索償,而袁偉傑因案件而被警方要求辭職,失去了紀律部隊宿舍,現時只能擔任外賣員,承受巨大壓力。辯方稱被告對事件深感悔恨,並認為自己再犯的機會極低。辯方提交了過去滑翔傘學員及上司的求情信,請求法庭考慮減輕刑罰。

區域法院臨時委任法官祁士偉在宣判時表示,事件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並非長久性,認為被告應承擔中等程度的責任。由於袁無任何犯罪紀錄,表現出深切的懊悔,再者,他在香港警隊服役28年,期間未曾受到任何紀律處份,因此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DCCC 867/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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